伙同他人围殴同学致重伤 七名95后初中生获缓刑

23.05.2014  18:26

  福建新闻网永定5月23日电 (陈志龙 张金川)福建永定县一名初中学生因与同学有过节,就找到同年级“兄弟”,在学校体育室教训并殴打对方,最后造成对方受重伤,也为他们的一时冲动买下了苦涩的一单。

  永定县法院23日披露,该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楷、小江、小梁、小贤、小君、小文、小洋(以上人物均为化名)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小楷、小江、小梁、小贤、小君、小文、小洋(均为95后未成年人)均系永定县某乡镇初中学生。2013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小楷与被害人小基有过节,因见其在学校乒乓球场边上玩,就伙同林某清(另案处理)分别召集所谓的“兄弟”小文、小梁等6人前来帮忙殴打被害人小基。

  他们先后从学校宿舍及家中拿来了铁棍、铁锤、板凳,甚至还带上了教室里的扫把的木柄、垃圾斗,一起将正在玩耍的巫某围着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属于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小楷、小江等7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案看起来是一起简单的伤害案件,但涉及人数众多,且被告人均为在校不满十八周岁的初中生。

  在法官的斡旋下,七名未成年犯主动认错,七被告人的家长与被害人小基的家长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共同支付了赔偿款18.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宣判当日,在法院审判法庭内,虽然是不公开宣判,但在被告席上坐满了足足21人,他们分别为7被告人、14名法定代理人以及7名代理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楷、小江、小梁、小贤、小君、小文、小李因为生活琐事与同学有过节,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七名被告均系未成年,依法应当以减轻处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能尽力赔偿受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同时结合司法部门所作的社会调查意见,酌情对七被告人从轻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