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重操“旧业” 构成累犯又进班房

13.06.2014  19:24
  被告人王某照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9月刑满释放,出狱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一年内多次犯案,终又将自己送进班房。

  2013年1月27日,王某照在永泰县某理发店盗窃1个低音炮、2个小音箱、1部欧普手机和现金约120元人民币;2月中旬,在永泰另一家理发店盗窃现金约300元人民币及50元面值的马来西亚币、2元面值的美元、2元面值的新加坡币、1980年发行的50元面值人民币各1张;7月4日,在永泰某居民楼盗窃3只手镯、17张1分面值人民币、2张1元面值美元及2角面值人民币、5元面值人民币、50元面值的建国五十周年纪念币各1张;7月5日,在永泰又一家理发店盗窃现金200元人民币。

  永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2000多元,且二年内盗窃四次,已构成盗窃罪;因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的部分财物已追还相关被害人,可予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照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