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单位采购酒水侵吞公款71万元 男子被判10年

04.06.2014  19:43

  福州新闻网6月4日讯 利用为单位采购酒水的职务便利,福建某国有轮船公司的员工潘某,伙同林某某侵吞数十万元公款。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潘某和林某某有期徒刑10年和5年。

  潘某原担任福建某国有轮船公司的行政部办事员。他在负责采购公司酒水的过程中,通过自己垫资或是让林某某替其垫资的方式,购买公司招待用酒。然后,在所采购的部分酒水还未入库的情况下,他就擅自作主,以六折的价格私自出售给林某某。为了瞒天过海,他偷偷伪造该公司总经理和行政部经理的签字,报销了全部采购款。

  据统计,2011年8月、2012年1月到6月期间,潘某通过上述方式共侵吞公司公款71.5万多元。2012年3月31日至2012年6月14日期间,林某某先后16次以其银行卡刷卡的方式垫付资金,帮助潘某以福建某轮船公司的名义购买了共计价值48万多元的酒水。随后,林某某以六折的价格将所购的绝大部分酒水予以回收,并以七折价格出售。

  事发后,潘某将侵吞的公款退还给了轮船公司。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