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流域内将禁止9类行为 无证采砂最高罚50万元

06.09.2014  11:54

  记者5日获悉,《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稿)》《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

  闽江流域内

  拟禁止9类行为

  《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拟规定,闽江流域内禁止9类行为。

  一是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是在水体或者河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是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是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是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是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剧毒废渣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是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水温不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八是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放射性废水。

  九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证采砂吹砂造地

  最高罚50万元

  《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拟规定,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业主,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和要求作业,并禁止下列行为:无证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超期超范围采砂;在河道两岸吹砂造地;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第六十条规定,无证采砂或者在禁采期和禁采区采砂的、在闽江河道两岸吹砂造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采砂作业设备、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许可证规定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砂作业设备和工具,由许可机关吊销采砂许可证。违法采砂造成河道防洪工程损毁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私设排污口或罚30万元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监督和检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修建水工程、涉水工程的;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或者围垦水库、山塘养殖的;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者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江河湖库或者水利工程,设立观光、娱乐、休闲、度假等涉水旅游项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封闭的,强行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为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开凿水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建设

  禁占用河道滩地

  《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对于历史上已经长期在滩地居住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有计划地组织外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尚未开发的,不得开发。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或建设道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应当满足行洪要求,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城乡建设不得随意调整河道水系,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湖塘;确需调整的,必须经科学论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获批准已经调整的河道水系,应予恢复。

  堤防、水闸及其护堤地不得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堤防、水闸和道路技术标准,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若违反围占滩地、沙洲和河口等相关规定,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破坏水系”“违法修建涉河建设项目”等行为都可能面临最高十万元的罚款。

  如果您对《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稿)》《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于9月30日前通过中国福建网站“民意征集”栏目直接在线提交意见或以书面形式向省水利厅反馈。联系电话0591-88601076,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229号水利水电大厦1层行政服务窗口,邮编350000。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