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办到别的企业名下,还能享有采矿权?

20.11.2015  15:50

  核心提示:

  编辑部:

  我几个朋友投入巨资设立了B矿业有限公司,经营某煤矿的开采经营。B公司于2007年与S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在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将S公司矿区范围的某伴生矿办理到B矿业公司名下,但实际采矿权仍属于S公司;若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另一方人民币50万元。S公司于2009年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B公司在2013年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时,因故未能将伴生矿办理到新采矿许可证。现S公司的原股东以B公司未能将原S公司伴生矿办理到采矿许可证,致使他们的利益受损为由,要求B公司赔偿违约金50万元。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将采矿权办到别的企业名下,却仍然享有采矿权?

  梅先生

  梅先生:

  您所反映的情况涉及企业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和采矿权的行使方面等方面内容,涉及合同的效力、权利主体的确定、是否存在违约等法律问题。

  首先,B公司与S公司签订的关于伴生矿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约定,在未得到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前,是尚未生效的。其次,S公司与B公司关于伴生矿的约定,必须符合一个大前提,就是S公司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协议约定的采矿权才有载体。S公司的原股东并不能等同于S公司,采矿权随着企业的注销不再存在,S公司注销后股东的身份自然消失。

  第三,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二)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也就是说,采矿权要么属于原取得企业,要么将采矿权进行转让,不能约定采矿许可证办到一个企业,实际采矿权却属于另一个企业。

  因此,S公司与B公司关于办理某伴生矿采矿许可证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无效情形。现S公司的原股东向B公司主张与原S公司合同项下的采矿许可证相关权益,没有法律根据。B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不需向S公司原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