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法院:前科男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18株被判5年2个月

24.07.2014  17:52
  南方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近日,沙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卢某招集他人在南平市延平区、永安市、三明市梅列区、明溪县、沙县等地共非法采伐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2株,可计立木蓄积1.1797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16株,可计立木蓄积10.235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曾因欧打他人,于1997年5月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拘留,1997年6月11日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2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16株,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卢某有前科劣迹, 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