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撞死路边行人 承担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福州新闻网5月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榕公宣)今年1月底,为给刚从国外归来的父亲接风,林某晚餐时喝了250克“地瓜烧”。当晚10时许,因为要到朋友家接人,他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上路,将路边行人撞倒,伤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警方检测林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3.77mg/100ml,达醉驾标准。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因此,肇事驾驶员林某承担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出现中枢神经麻痹,自制力降低,视力下降、视线变窄,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导致驾驶人操纵制动、加速、离合器踏板时反应迟钝、行动迟缓,对外界的反应能力、控制能力及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下降,容易引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驾驶人饮用白酒、啤酒、果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均属酒后驾驶。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将醉驾纳入刑法处罚范围,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但仍然有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思想上没有充分认识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抱有酒后驾车不会被查处、不会发生事故的侥幸心理,结果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做到“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也要劝诫身边的亲朋好友“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