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后找人“顶包”罪上加罪
22.04.2015 13:0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先从南平市建阳区闽北开发区往武夷国际新城方向行驶,后沿朱熹大道往花园酒店方向行驶,行至朱熹大道交通局路段时,所驾车辆撞到路边,造成车辆、行道树和路灯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打电话叫来朋友丁某某,并告知丁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指使丁在民警调查时称肇事车辆系丁某某所驾驶。此后不久,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事故勘查,之后将现场人员周某某及丁某某带往医院抽取血样。次日凌晨,丁某某在接受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民警询问时,为包庇周某某作了自己系肇事司机的虚假证言。2014年12月11日,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案发经过,民警随即将正在接受调查的周某某抓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南平市建阳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阳区园林管理处被损坏路灯及行道树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二单位的谅解。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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