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取保期再犯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罚金

14.03.2016  12:13

  莆田网讯 住在秀屿区的王先生应酬很多,也很爱喝酒,因醉驾,在取保期间仍再犯,受到严厉处罚。 

  2015年5月30日,王先生又一次醉醺醺地离开饭场,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埔度口村路段时,为躲避公安机关设卡盘查紧急变更车道,却与同向行驶的孙先生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民警对该事故进行处理,但王先生拒绝进行酒精测试。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对王先生进行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取保候审。谁料,在案件移送秀屿区检察院起诉阶段,王先生明知故犯,竟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年9月7日,王先生醉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何山村附近村道时,与叶女士驾驶的无牌证轻便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叶女士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秀屿区检察院查明案件事实,证据确认充分,依法提起公诉。秀屿区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先生因危险驾驶被采取取保候审之后并未反省自身,再次醉酒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故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先生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也是本区对此类案例判处的最重刑罚。醉驾行为太危险,伤身伤人也终难逃法网。(杨晓婷 陈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