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在停车场开车 也属危险驾驶

22.07.2015  14:07
  “我只是酒后在停车场内开摩托车,竟然也算酒驾?”被判刑的云霄男子林某郁闷不已。7月21日,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醉酒后在停车场驾驶摩托车的危险驾驶案,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酒后在云霄某KTV公共停车场与该KTV员工因丢失一转盘而争吵,民警闻讯赶来劝解。但林某不听劝解,无驾驶资格而强行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准备离开,在停车场内开了两三米后被民警当场控制。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6mg/100ml,属醉酒。

  云霄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酒后在公共停车场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90.6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某酒后在公共停车场驾驶机动车,危险驾驶路程较短,且随即被民警当场制止,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林某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资格,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法庭上被告人林某能自愿认罪,且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