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公然袭警 妨害公务获刑
06.05.2015 10:57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李某在福鼎市山前街道某酒店因琐事与朱某发生纠纷,福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指令山前派出所民警前往处置。公安民警蔡某、协警陈小某等三人赶赴该酒店宴会厅处理纠纷时,陈某醉酒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并用拳头殴打陈小某头部、脸部,被告人李某见状用空葡萄酒瓶打砸陈小某的头部,致陈小某右顶部皮肤挫裂伤、左眼睑挫伤淤肿。
被告人辩解其殴打陈小某时并不知道系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经查,案发当晚执行公务的民警蔡某、陈小某等三人均着警服到现场,且及时表明在执行公务活动,证人黄某、朱某、杨某等人证言及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均能予以证实。结合案发当晚纠纷发生的地点、经过等情节,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持空酒瓶殴打陈小某时,系明知是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仍采取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行公务。
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陈小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同案犯陈某赔偿陈小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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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2015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