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通报19起党员“酒驾”案件 3人被开除党籍

06.03.2016  11:40

   (通讯员 黄启元 胡晔) 3月2日,长汀县通报19起党员“酒驾”案件,其中3人因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开除党籍;16人因饮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受到党纪处分,其中涉及机关或事业单位干部9人。

  1月起,该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含聘用人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专项治理活动,制定下发专门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对象、范围,处理情形和工作要求,力求通过专项治理,把整治成果转化为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自觉行动,实现工作常态化,推动社会风气好转。该县要求各单位要从抓好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案件查处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酒驾”“醉驾”行为,严格实行“一案双查”,除追究法律、行政责任外,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狠刹“酒驾”歪风。去年2月21日,河田镇刘源村党支部党员刘某华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去年10月16日,该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华拘役45天,缓刑2个月,罚金1500元,今年1月21日被河田镇党委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