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民企腐败应引起更大重视
不久前,一家调查机构发布2014中国商业报告,其中一项调查显示,多数受访的企业高管认为民企比国企更腐败。
这项调查似乎和我们的“常识”不符,因为我们在媒体上更经常看到的报道是国企腐败。但一个被忽略的事实是,民企腐败无论在规模还是数量上,可能都超过了国企。如《法人》月刊进行的一项长期跟踪调查显示,2009年国企高管与民企高管的犯罪占比是35:49,到2013年,这一比例竟飙升至87:270,并且民企高管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譬如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等等,这些都可以归为腐败的范畴。
民企腐败可以简单地归为两类,即“作为企业家的腐败”和“企业内部的腐败”。其中“作为企业家的腐败”是指企业高管在处理企业外部事务时出现的腐败,除了前述的经济犯罪行为外,主要犯罪形式是“花钱买市场”,也就是行贿犯罪;而“企业内部的腐败”和国企相类,包括各种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目前,公众对民企腐败存在两大认识误区,一是认为民营企业家不可能成为腐败犯罪的主体。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腐败就是滥用公权力,必须以担任公职为前提。同时由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实状况,进一步淡化了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行贿者作为腐败犯罪主体的身份。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滥用公权力牟取私利是腐败,通过贿赂等手段腐蚀公权力牟取私利也是腐败。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的“三反”、“五反”运动,之所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中既有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也有针对私营工商业者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对民企腐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民企反正是“自负盈亏”,花的都是他们自己的钱。这个观点同样大错特错。民营企业家的腐败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在市场上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降低社会的总效率,使每个人的利益都受到损害。有时甚至会直接威胁到我们生命财产的安全。比如有些民营企业家通过贿赂或欺骗的手段承包工程,然后再层层转包出去,形成“豆腐渣工程”。
而民企“企业内部的腐败”与公共利益同样息息相关,无论是企业内部员工还是和企业形成各种合法利益关系的其他公民,他们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经营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利益,他们也是民企腐败的受害者。
民企的腐败犯罪应引起重视。首先要切实树立在刑法面前公私平等的法治理念,改变“重受贿轻行贿”不正常状况,强化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同时还应该考虑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和发布司法解释等途径,将现有法律法规中惩治国有企业腐败行为条款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展到整个民营企业,把民企反腐纳入到整个国家反腐系统中。
从根本上说,只有加强对民企腐败的打击,才是对民企真正的爱护,有利于民企的大发展。▲
(郭松民作者是《国企》杂志社研究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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