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部门部署打击稀土违法行为 重点产区查办典型案
中新网10月11日电据工信部网站消息,日前,工信部等八部委下发通知部署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要求有关重点稀土产区要根据专用发票及举报等线索重点查办2-3起典型案件。
通知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要求,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市、县政府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逐一核查(名单见附件1),联合查处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偷逃税费、非法产品异地开票等行为,有关重点稀土产区要根据专用发票及举报等线索重点查办2-3起典型案件。
通知强调,查处非法稀土开采行为,重点核查稀土矿山开采及税费缴纳情况。严厉查处非法盗采、越界开采、超指标开采、环保未批先建等行为,取缔非法开采(回收)矿点,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追缴矿山开采企业未足额缴纳的稀土增值税、矿产资源税及补偿费等税费;清理建设工程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全的责令停产。
通知强调,查处违法违规稀土生产行为,重点核查稀土冶炼分离企业执行生产总量控制计划情况。对无计划、超计划生产企业,立即责令停产,相关企业不得申报国家相关资金支持项目,减少下一年度计划;对无环评批复文件、安评备案文件或达不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缴排污费;对收购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未缴纳增值税的,应补缴增值税,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对无法说明矿产品来源的,要求企业提供稀土矿产资源税足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对买卖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个人或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
通知要求,查处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贸易企业买卖稀土矿产品情况。对买卖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未缴纳增值税的,应补缴增值税,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对无法说明矿产品来源的,要求企业提供矿产资源税足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各地区发现的跨省(区、市)买卖非法稀土矿产品企业、个人情况,要及时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反馈给相关省(区、市)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