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合惩戒 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14.04.2016  11:27

   宁德网消息(记者 张文奎) 13日,记者从宁德市贯彻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联席会议上获悉,我市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被列入惩戒对象的将面临限制开公司、贷款,禁止乘坐飞机、动车等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据了解,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让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寸步难行,让依法纳税者一路畅通。

   联合惩戒对象由税务机关发布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多部门联合惩戒 当事人寸步难行

  记者了解到,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将会面临多达18项的惩戒措施,真所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首当其冲受影响的就是信用。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其次,惩戒对象将会面临诸多限制性的管理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同时,当事人的各项投资商业活动也将面临全面的限制。按照《备忘录》,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惩戒措施还涉及金融方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此外,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相关信息可上“信用宁德”查询

   我市尚无联合惩治对象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为了全面落实《备忘录》要求,我市“信用宁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也投入运行,网址暂为http://218.5.222.28:8081/eap/,平台涵盖了“信用查询”“信用公示”“政策法规”等版块。通过系统,还可以异议申诉,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等。

  据了解,去年全省国税部门通过国税门户网站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68件,我市国税局共查结税收违法案件48件,其中偷税3件,其他违法违章45件,无符合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根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期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的规定,预计至今年10月,依然没有符合条件的案件。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成员单位将密切协作,形成统一推进,联动管理的长效机制,共同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依法纳税、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