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推进全国统一 “多证合一”改革

15.03.2018  17:41

  近日,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各省)在2017年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基础上,自今年6月底起,全面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

  去年以来,各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整合证照事项数量从“十证合一”到“五十六证合一”不等,累计整合100项涉企证照事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全国层面仍然存在整合证照数量差异大、推进程度不均衡、数据共享不充分、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应用存在障碍等问题。为了切实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多证合一”改革,经全面梳理、逐项研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国层面实行“二十四证合一”,整合的证照事项包括《粮油仓储企业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公章刻制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意见》以明确全国层面“多证合一”整合证照事项为核心,以建设信息化共享平台为载体,以加强业务衔接协同为抓手,以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为目标,提出了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具体要求。

  一、统一整合证照事项,实行国家层面全覆盖

  对首批列入《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的19项涉企证照事项,各省要全部纳入本地“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同时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整合证照事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二、打通省级共享通道,做到“让信息无障碍跑起来” 

  今年6月底前,各省、各相关部门要完成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和升级改造,打通部门信息壁垒,畅通数据传输渠道,在省级层面实现各部门、部门垂管系统与省级共享平台的完全对接,实现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交换“全程无障碍”。

  三、规范信息采集方式,实现信息“一次采集无重复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只需通过自主勾选即可完成证照整合事项的申报,各地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业务时,对企业登记信息和涉企证照事项部门共享信息实行一次采集,企业无需向相关部门重复提交相同材料和信息。对于在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以及申请人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发放营业执照。加强企业经营范围标准化管理,形成经营范围、证照事项、所属部门、信息采集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让群众容易理解、轻松申报,实实在在减轻群众和企业的负担。

  四、推进“多证合一”营业执照“跨界”应用,扩展改革成效

  “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在该企业名下,同时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以及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公示,扩大涉企证照信息的可视范围和应用场景。推动“多证合一”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应用,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进一步扩展改革成效。

  《意见》还对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的阶段性工作安排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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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以“多证合一”改革为契机,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