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09.03.2016  10:33

  一是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在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基础上,提高全市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和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等。其中因战一级残疾生活补助标准为65027元/人·年,烈属2908元/人·月。二是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提高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20元。两项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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