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03.12.2014  10:41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精神,日前,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4〕51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指出,此次调整主要涉及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两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及部分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金。

  《通知》明确,此次调整所增加的经费,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两红”、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金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继续按照《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6〕70号)确定的分担比例,即由省管党费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其他人员生活补助金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市、区)按7:2:1的比例分担。厦门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应由本级负担的经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厅办公室 优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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