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刊登邹恒甫案判决书:为实现赔礼道歉的目的
左图为邹恒甫的“惹事”微博;下图为法院公告,刊登于2月23日《人民法院报》。
邹恒甫不道歉
法院强制执行
2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公告名称很长:“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因邹恒甫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北京大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
自2012年8月21日起,邹恒甫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连续发表“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等一系列关于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博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2年9月7日,北京大学以邹恒甫的微博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邹恒甫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涉诉侵权微博并在其微博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北京大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终审判决生效后,邹恒甫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北京大学于去年1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向邹恒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邹恒甫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委托律师前往法院,明确表示不会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是,法院通过全国公开发行的《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邹恒甫负担。海淀法院通报称,“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2月24日《北京日报》在刊发本案强制执行报道的同时,配发了“法官释法”,海淀法院法官就“为何公开判决书就算赔礼道歉”作了说明。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有明确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中已经明确了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如登报致歉。因此,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时,法院依法采取了登报公开判决书主要内容的方式,实现赔礼道歉的目的。
赔礼道歉执行
从来都是“老大难”
民法通则第134条将赔礼道歉规定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第120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也将赔礼道歉规定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等也有关于赔礼道歉的规定,前者主要针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情形,后者则限定在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
但赔礼道歉的执行,从来都是“老大难”。1991年1月16日,河南南阳《声屏周报》发表了该报记者汤生午采写的报道《有人说她得了可怕的病,有人干脆说她已经自杀,舆论莫衷一是。歌星韦唯接受本报电话采访道出其中原因》。文章借韦唯之口,“伤心地道出了她从不愿向外人多讲”的委屈,矛头直指时任中国轻音乐团团长的歌唱家李谷一。李谷一将报社和记者诉至法院(韦唯作为证人参与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侵害名誉权成立,除了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抚慰金,同时判决“《声屏周报》社和汤生午在《声屏周报》第一版显著位置登载向李谷一赔礼道歉的文章,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登载内容须经本院核准)”。后二被告未主动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文章内容是否实现赔礼道歉有疑问,河南省高级法院曾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者1993年1月8日《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请示的复函》指出,“你院豫高法(1992)190号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及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1992年12月16日《声屏周报》社在该报刊登的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文章,有向李谷一道歉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根礼擅自修改经法院核准同意的道歉文章内容的错误做法,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郭敬明坚持不道歉,是另一起影响较大的事件。青年作家庄羽以《梦里花落知多少》(作者:郭敬明)一书抄袭《圈里圈外》(作者:庄羽)为由,起诉作者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及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2004年12月,法院判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发行,赔偿庄羽20万元,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道歉,北京图书大厦停止销售该书。判决后,郭敬明主动履行了赔偿21万元的义务,但一直未公开致歉。庄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要求其自拟致歉声明,郭敬明一直未予理睬。最终,法院决定依据生效判决,在2006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公告,公告费1.4万元由郭敬明支付。
最新“赔钱不道歉”的,是电视剧《宫锁连城》编剧于正,台湾作家琼瑶诉其侵犯著作权一案历时19个月,琼瑶胜诉,《宫锁连城》被处以禁播,于正赔偿琼瑶500万元,并在公开媒体刊登致歉声明。2016年1月7日,琼瑶发微博称:“关于我控告于正侵权案,终审判决已经过了20天,我还没收到于正的道歉。”法院强制执行,似已不可避免。
刊登判决书
能实现赔礼道歉效果吗
在2月24日《北京日报》报道中,海淀法院法官还就“为什么不能刊载道歉信,而多以公开判决书的形式等同于道歉”作出解释:当事人主张赔礼道歉出于两种心态:一是其心理受到较大刺激,需要对方的真诚歉意来平衡。这种情况主要是追求心理上的抚慰,称之为主观效果的追求。二是因名誉受损,需要施害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这种情况主要是求得名誉挽回,称之为客观效果的追求。针对后一种情况的案件,如本案,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判决,法院可以通过登报的方式实现,帮助受害方消除影响。但对于受害人追求主观效果的案件,其目的是要获得对方真诚的歉意,法院不可能强制侵权人写一封“真诚”的道歉信,因此,对这种诉求法院也无能为力。
用这种分类考量上述几个案例,北大诉求邹恒甫赔礼道歉,目的或主要是“洗去北大淫棍太多”的不白之冤,可归于“客观效果的追求”,另几位受害人(李谷一、庄羽和琼瑶)的追求,重点应该在于通过对方的道歉平衡心理,补偿受伤害的情感,属于“主观效果的追求”。如果上述判断符合事实,“对这种诉求法院也无能为力”意味着,他们的主张注定不能实现。
事实上,即使在“客观效果的追求”诉讼中,登报实现的效果也只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非“赔礼道歉”。海淀法院法官谈到登报依据时,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避免歧义,全文引用相关条款: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这一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名誉权案件作出的,但目前各级法院已将其适用范围扩及于各种人格权受到损害时的赔礼道歉。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问”包括了三种情形: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答”只涉及了两种: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则未提及。这是否可理解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看来,对于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可以通过公告、登报等替代方式执行,而不向对方赔礼道歉,却没有替代执行方式,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予以罚款或拘留?
赔礼道歉的目的,是让侵权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心理伤害,通过真诚道歉抚慰对方心理,求得谅解。用这样的目的衡量,公告的方式,侵权人只是付出了为数不多的金钱代价,并非发自内心的悔过,难以实现抚慰心灵的目的。对受害人来说,侵权人拒不道歉的恶劣态度,甚至是二次伤害。
“赔礼道歉”还要吗
关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正当,各国由于历史、文化、法律等传统不同,判断也大相径庭。美国主流观点认为,由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判决一方赔礼道歉,违反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保护言论自由和良心自由的规定,因而并无这一责任承担方式。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有赔礼道歉的规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也都发生过赔礼道歉判决是否合宪的宪法诉讼,韩国宪法法院认为违宪,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认为不违宪。
在我国法学界,也不时有学者对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提出质疑。除了是否违背人自由意志的担心,还有另外几个理由:第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可充分补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赔礼道歉不必要;第二,赔礼道歉实现其抚慰功能,以侵权人真诚悔过为前提,如果他坚持不道歉,即使判了,目的也难以实现,甚至适得其反;第三,不能执行的判决只是一张废纸,明知无法执行而判决,不利于树立法律尊严。
应该说,上述质疑理由,都有一定道理,但不可否认的是,自从民法通则确立这一责任方式以来,它在抚慰受害人心灵、实现心理补偿方面起到不小作用。而从实际案例看,侵权人对于赔礼道歉的态度,也并非一成不变。一些人在法庭上坚持不道歉,但在法院判决后,或因受法律的威慑,或出于对自己行为认识深化真诚悔过,最终作出赔礼道歉的选择。在这方面,宋祖德和刘信达可算是“识时务者”。因在博客文章中诋毁著名电影导演谢晋,二人被谢晋遗孀徐大雯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赔偿各类损失共约29万元,连续十天在法院所确认的十家媒体上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为谢晋恢复名誉。一开始,二人也未主动履行判决,但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院督促下,二人写了道歉信,承认由于虚构事实,以假乱真,诋毁了谢晋老师和徐大雯老师的名誉,并在媒体上刊登。
对于谢晋家人来说,宋祖德二人的赔礼道歉,可能比拿到钱更让他们“气顺”。作为保护公民实现权益的一种手段,笔者赞成“留着”赔礼道歉,但判决和执行方式,也有必要作出改变。
“赔礼道歉”如何更好
如何改变,出发点只有一个:让判决得到切实执行,实现赔礼道歉的设计初衷。
在审判阶段,可考虑赋予受害人选择权。侵权人坚持不道歉时,是坚持赔礼道歉请求还是以物质赔偿的方式替代,由受害人选择。侵权人明确不道歉,受害人也不坚持要求道歉,法院可径行判决以一定数额的金钱替代。受害人诉讼请求中,可能有精神损害赔偿金方面的诉求,但侵权人承担二者的依据不同,并不重复。如果侵权人明确不道歉,受害人仍作这方面的坚持,此时,法院应尊重受害人意愿,作出责令对方赔礼道歉的判决。难题由此转给执行部门。
执行阶段,侵权人“回心转意”主动履行判决赔礼道歉,再好不过,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占比并不高,多数案件需要强制执行。当事人不赔礼道歉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人是为了赌气;也有的认为自己没错,坚决不道歉;还有的是法律观念淡漠,认为不道歉法院也奈何不了他。原因不同,法官需要努力的方向也不一样,这类案件执行很考验法官智慧。通过法官做工作,当事人最终赔礼道歉,也是一种理想结果。
也有法官反复做工作拒不道歉的,此时,为保障判决执行,需要对他们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有拒不道歉等行为的当事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刑法也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时,又会有部分人慑于法律威力选择赔礼道歉,虽然内心并不情愿。
但仍有少数人“死硬到底”。对这部分人哪怕让他们蹲了监狱,受害人的权益仍难言实现。为赔礼道歉找一个合适替代执行方式,很有必要。目前司法实践中,除了刊登判决书,还有一种较多采用的方式:法院以侵权人的名义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前文已经述及,刊登判决书起到的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和赔礼道歉并不相干。而且,按照司法公开要求,除了少数不宜公开的,绝大多数判决书都是公开的,在媒体上登一次,不过是以另一种方式再公开一次,起不到赔礼道歉效果。至于以侵权人刊登道歉声明,同样不可取:假借侵权人名义有侵权之嫌,受害人也难以从这种做法中得到心理上的补偿。
有的地方从实际出发,采取了灵活的赔礼道歉形式。如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就曾出台《关于民事审判运用善良习俗的若干意见》,其中以请茶酒、放鞭炮等方式表达赔礼道歉,民众更乐于接受。而在法律学者提出的各种建议中,北京大学法学院葛云松教授提出的替代执行方式较为可取:侵权人拒不道歉,可由受害人在媒体发表谴责声明,费用由被告承担。
多动动脑筋、想想办法,赔礼道歉的执行,或许不像我们目前看到的这样难。检察日报 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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