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8.08.2016 14:05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邮政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邮政局的正确领导下,我省邮政业发展环境日益优化,行业规模稳步提升,行业秩序不断规范,全行业保持了健康快速的发展势头。2015年全省邮政业务总量完成218亿元,同比增长34%;业务收入完成141亿元,同比增长18%。快递业务量完成8.9亿件,同比增长36%;业务收入完成101亿元,同比增长25 %。行业发展各项指标领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 但是,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用户对作为邮政业重要组成部分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内容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致使省内诸如信函、汇兑和报刊等普遍服务受到巨大的冲击,业务量急剧萎缩。同时,邮政普遍服务创新发展、普惠发展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邮政服务模式和服务范围有待拓展,邮政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迫切需要提高。因此,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用邮服务水平,十分必要。 因此,我们会同省邮政管理局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对邮政普遍服务给予政策支持的问题。 《邮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普遍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基本的通信权利,邮政企业是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主体。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提价,也不得因亏损停止提供服务,因此邮政企业长期存在政策性亏损,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邮政法》第八十六条明确提出,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据此,《办法(草案)》总则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保障邮政普遍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同时在第二章《服务保障》中分别对邮政设施规划、信报箱建设与维护、村邮站建设、邮政企业投递邮件、邮政车辆通行等方面的支持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信报箱与智能信包箱建设与维护问题。 信报箱是城镇居民楼的配套基础设施,承载着用户接收邮件、报刊的功能,是公民实现基本通信权利的重要基础条件。目前,我省城镇居民楼信报箱设置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城镇居民楼未按规定设置信报箱。以福州市区为例,共有13.6万户住宅未设置信报箱,占总户数的18.4%,造成邮件无法及时、准确投递。二是传统信报箱功能单一,不能满足需求。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邮件、报刊的需求锐减,包裹、快件投递需求日益增加,而传统信报箱由于体积小,使用功能单一,无法满足居民日常接收包裹、存放小型物品等需求,信报箱得不到有效利用。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省率先在福州市部分小区开展智能信包箱建设应用试点。智能信包箱具有短信密码开锁、手机密码、微信远程开柜技术和物理刷卡等多种用户管理功能,采取信报投递与包裹收发结合的模式,满足了人们日益增加的各种需求。因此,《办法(草案)》第九条对信报箱和智能信包箱的建设和维护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并进行专项验收。二是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明确要求有关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标准设置,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程序运用维修资金补建信报箱。三是鼓励相关方面建设智能信包箱,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求。 (三)关于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问题。 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应当保持稳定,并根据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不断提升。考虑到我省地处东部沿海,参照江苏等省作法,《办法(草案)》第三章《服务规范》在全国统一适用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对我省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频次、邮件时限等服务标准作了适当提高,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同时,《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对邮政企业接收用户监督、受理和处理用户投诉等作出明确要求: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等场所设置用户意见箱或者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用户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监督。邮政企业核实、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时,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以规范和提升邮政企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关于实行邮件收寄实名制问题。 邮政服务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邮寄方式寄递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毒品、弹药等情况时有发生,寄递安全事关用户信息、财产安全和国家公共安全,丝毫不容忽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明确要求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寄递。同时,我省2016年1月1日起修订实施的《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要求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寄递详情单,核对身份信息,并逐件验视。 因此,实行邮件收寄实名制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有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的客观需要,《办法(草案)》第十八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实行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依照规定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开封验视。对禁止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用户拒绝验视、拒绝出示身份证明的,不得寄递,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基于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寄递渠道安全的考虑,《办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中对邮政企业违反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未经批准擅自撤销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以及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等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寄件人违反规定在邮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危害寄递渠道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行为,也明确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 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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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2016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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