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暑害” 工人该如何维权?
炎炎夏日,在三十八九摄氏度的酷暑中作业的工人们,享有哪些不容侵犯的权益?
“中暑”认定工伤权
案例:张明高中毕业后没考大学,由亲属介绍做了一名建筑工人。上工不到一周,因中暑晕倒被送进医院抢救。事后,企业不同意给他报销医药费。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不能算工伤,医药费应当自理。张明很窝火:“我在工地中暑,老板为啥不给报医疗费?”因此,他申请劳动仲裁。
说法:按照《职业病目录》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第四条: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 ;2、减压病;3、高原病; 4、航空病等。可见,“中暑”被列为职业病。
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条例把“职业病”列为工伤,因此,张明的中暑属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防暑费”享有权
案例:小暑不算热、大暑三伏天。王伟所在工地,盛夏没有防暑费。工头从自来水管接凉水给工人喝,用于解渴降温;李发祥是安装空调的小老板,夏天生意好时,常给工人买些清凉饮料,可支出都从工人每月的工资中扣除。对此,工人们很有意见,他们认为老板应负担防暑降温费。
说法:2007年7月,原卫生部等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费、防暑费,不属于工资。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也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不属于工资,不能用工人的工资支付。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企业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停工”报酬权
案例:7月的建筑工地骄阳似火,中午1点~3点,太阳烤背,大地烫脚,工人眼花、气喘、心跳,作业困难,某工地指挥部决定露天作业的工人停工两小时。工人曹曾风等觉得老板很有人情味,哪知,发工资时每位工人每天被扣除30元钱,理由是停工期间没有工资。
说法:在高温时段让工人停工休息,既可避免工人中暑,又可提高工作效率,是开明之举,可停工不应停薪,减工不应减薪。
2007年,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尤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中暑”案维权
案例:有关部门调查发现,中暑不给工伤认定、防暑费从工资中扣除等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没给工人上工伤等社会保险的个体小企业中。
说法:对于遇到中暑后用人单位不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可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办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王景龙 侯艳丽 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