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愿继母继承遗产 打官司要撤销亡父再婚登记

17.06.2014  15:20

生父去世后留下一套蜗居房,两个女儿不愿意继母参与到遗产继承分割中来,遂以父亲当年再婚时登记有瑕疵为由,状告民政部门应予撤销亡父当年的婚姻登记,案件被法院受理。武汉中院昨日透露该案最终审理结果,因原告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裁定驳回了两个女儿的起诉。

争遗产引出替亡父诉讼案

张梅、张兰是两姐妹,均为80后,系张竹与原配李菊所生。1992年,姐妹俩11岁、10岁时,父母离婚,她们被判归父亲抚养。次年,张竹与孙菊再婚,大女儿张梅跟随了生母李菊生活,小女儿张兰随继母孙菊共同生活4年后离开张家随生母李菊生活。

去年9月,张竹病逝,留下位于古田五路的一套30余平方米房产。两个女儿认为孙菊无权继承这笔遗产,但孙菊认为,作为妻子跟张竹共同生活20年,丈夫病逝前一直陪护左右,当然应该享有继承权。

争执中,两姐妹从档案馆查询发现,父亲于1993年8月在东西湖民政局办理再婚登记,但登记女方申请人的名字并非孙菊的“”字,而是另一个同音字,且领证人一栏也没有两人的签名。两姐妹遂代表亡父起诉东西湖民政局,以登记把关不严为由要求撤销当年的这起结婚登记。

今年1月,东西湖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姐妹俩的起诉,理由是该起诉超过了行政诉讼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两姐妹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院已于近日再次裁定驳回起诉,宣判之日判决生效。

法官解读超过起诉时限

昨日,武汉市中院法官就此案称,婚姻登记行为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通常只有登记当事人才具原告主体资格,当事人死亡的可由近亲属代为起诉。按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就起诉时限而言,对涉及婚姻登记这类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限应该从作出之日起计算不超过5年,超过这一时限的不予受理。

本案中,张竹与孙菊的结婚登记,距起诉已长达20年,显然超过法定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两名原告的起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余皓 李丽 徐丹丹 董俊英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