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区二环路(含主辅路)以内道路限制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28.07.2014  16:42

榕公综〔2014〕269号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4年9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具体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机动车种类。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包括无环保标志机动车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限制通行区域。二环路(含主辅路)以内所有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

   三、违反规定处罚。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依法给予150元罚款,记3分。

   四、本通告“绿色环保标志”指: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全省及本市空气污染控制的要求,对尾气检测达到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发放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具体事项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