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与时俱进”

03.06.2015  09:46

核心提示:公安部经过多次调研与论证,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订。有学者预测不会“大修”,但重点会“与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进行衔接”。     公安部经过多次调研与论证,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订。有学者预测不会“大修”,但重点会“与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进行衔接”。     5月23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东根评议“成都娇子立交桥打人事件”时,建议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   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从多个渠道了解到,为与刑法修正案(九)进行衔接,公安部经过多次调研与论证,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修订。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预测,此次道交法修订重点“与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进行衔接,对违法记录与车辆年检关系等进行调整”。    解决新问题亟待修法 现行道交法存在立法技术缺陷,过去对许多应规范的内容没有规定”     “因为增修相应罪名,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配套。”顾大松认为,国务院2014年将道交法修订工作正式列为立法调研项目,与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关系密切。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彭贵才表示,这主要在于道交法自2004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已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规定了禁超路段,不允许超车,但没有明确规定怎样处罚;闯黄灯要不要进行处罚?   彭贵才举例称,全国首例“闯黄灯”案一审判决后引发广泛争议。2010年7月,司法工作者舒江荣,在浙江嘉兴市海盐县驾车闯黄灯被罚款150元。   行政复议无果后,舒江荣将海盐交警部门告上法庭。2012年3月,海盐法院判决舒江荣败诉。支持者认为,道交法规定黄灯亮时,只有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通行权受到限制。因此,闯黄灯系违法行为。反对者认为,海盐交警“闯黄灯”罚款无法律依据。   类似问题不胜枚举。2015年5月3日,四川成都锦江区娇子立交桥下,男司机张某将女司机卢某逼停后当街殴打。视频曝光后,引发高度关注,舆论纷纷谴责“路怒”行为。   从事交通安全与法律研究多年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师缪明月认为,这表明当前部分交通参与者守法和安全意识十分淡漠。他建议,新修道交法加大对故意别车、斗气开车行为的处罚力度。   “只有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刘东根认为,现行道交法对变更车道行为缺乏明确规定,“应对驾驶人变更车道时遵守的规定做出明确规定,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比如: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暂扣驾驶证3个月以下,拘留10日以下。”   “在实践中,道交法已产生了诸多修法需求。”顾大松认为,我国已进入机动化时代,“如何系统地以法律措施推进交通文明建设,是现行道交法必须系统考虑的问题。”   刘东根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现行道交法存在立法技术缺陷,过去对许多应规范的内容没有规定;因立法层级过多,导致普通民众难以全面掌握,“解决这些问题亟须修法。”   建议删除“提高通行效率在立法目的中,建议删除‘提高通行效率’,从而实现职能部门在交通安全上的专注与专业”     “要通过立法,率先规定公交乘车人的特殊路权。”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扬州全国人大代表高毅进表示,港湾式城市公交站台大量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之间,致使市民上下公交车,必须越过公交站台区域的非机动车道,侵占了非机动车的路权。他建议,在公交站台附近非机动车道区域增画斑马线。   “这个建议很好。它是扭转道路设计与道路交通管理‘以车为本’而非‘以人为本’问题的具体体现。”顾大松表示,道交法以安全为本,应在总则中更加突出安全和生命的重要性。   “在立法目的中,建议删除‘提高通行效率’,从而实现职能部门在交通安全上的专注与专业。”顾大松认为,车辆通行效率应该遵循交通工程技术科学规律,这样才能“使得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专注保障交通安全”。   “道交法不需要规定那么细,‘斑马线’问题可以由下位法解决。” 彭贵才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增画斑马线这种小事,可以通过行政规章来处理,不需要通过立法解决,道交法应该主要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问题。”   有关删除与放开的争论并不限于此。2014年10月,陈女士委托他人前往广东佛山市交警支队办理机动车安全检验手续时被告知:须先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车辆才能通过年检。   陈女士随后上网查询发现,她此次年检的小汽车,在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10月29日,有16宗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其中15宗违法原因是“机动车没有按规定年审”。   2014年11月14日,陈女士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提交了涉案车辆的车船税收款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资料,并再次为其车申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但仍被上述理由拒绝了。   沟通无果后,陈女士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核查发现机动车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可依法定程序对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不应以此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并判决佛山市交警支队发给陈女士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否则应承担相应后果。”刘东根认为,新修道交法有必要对此进行规定。顾大松称,“如何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实现多次违法记录的及时消除理应是此次修法的重点”。   “法律有规定,交管执法部门跟进才有依据。”顾大松举例称,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行驶证;机动车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直至车辆相关交通违法行为消除。   “有必要将广东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上升为法律。”顾大松认为,这将有利于解决交管部门将违法记录与机动车年检捆绑无法可依问题。彭贵才则表示,这不是道交法应该解决的问题,而是道交法与下位法及诸多行政规定之间相互衔接的问题。    修订工作应突出六大要点 多位学者表示,道交法修订工作至少应该突出六大要点     “民间安装使用器材录制的相关材料在执法中是否可以采信?采信标准与效力高低如何确定?”顾大松认为,“成都娇子立交桥打人事件”应引发道交法修订工作者思考,行车记录仪普遍安装的情况下,其证据效力到底如何,“均有必要在修法过程中讨论”。   “建议规定非机动车不得安装棚架装置,不得非法拼装改装动力装置;凡超标电动车,以及非法拼装、改装动力的非机动车肇事,‘视为机动车肇事’依法处理。”高毅表示,目前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肇事已占道路交通肇事的四成以上,道交法应对此重点关注。   2015年5月5日开始,四川绵阳交警在城区多个路口启用了行人闯红灯自动识别抓拍系统,1天后又通过大屏幕滚动播放之前抓拍的行人闯红灯行为照片和视频。该做法引发广泛争议。刘东根表示:“为减少争议,最好在道交法中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这种措施’。”   “从行政权来看,该行为没有立法依据。”彭贵才对绵阳交警滚动播放行人闯红灯照片与视频的做法持否定态度。他认为,新修道交法对此应该会规避,“这种做法在法理上有争论,需进一步探讨。”   新修道交法是否会在这些地方做出调整?目前尚无定论。但在南京城市与交通规划研究设计院教授杨涛、顾大松等参与的一场有关道交法修订问题的讨论中,多位学者表示,道交法修订工作至少应该突出六大要点:   在总则中更加突出安全和生命的重要;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速度界限,特别是明确电动自行车速度上限;明确道路工程设计中必须包含交通安全设计内容,重要道路交通工程方案需进行交通安全评估;弱化对新建改建建筑物停车配建的强制性要求;明确禁止侵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施画路内停车位;明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一方面强化道路安全设计工作,另一方面明确道路设计与交通事故的关系。”顾大松建议,新修道交法紧紧围绕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展开,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以实现有效监管,减少安全隐患。同时,还能够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与道路安全设计之间的关系。   刘东根则表示,不能弱化对新建改建建筑物停车配建的强制性要求,否则会进一步加剧停车难问题。他建议,在人流量大、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红灯亮时,应禁止车辆右转弯,以避免车流与人流交叉通行现象发生。同时,在生产环节有必要通过技术手段控制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以确保交通安全。   “控制电动车时速并不现实,从道交法角度看,解决问题需要进行道路区分。”彭贵才认为,电动车生产问题不应该由法律界定,政府可以加强管理。另外,有人提议的老年代步电动车应办理驾驶执照问题,还需多方论证。   有关道交法修订细节问题,专家学者尚在争论中。顾大松表示,目前,公安部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建议稿,应该会在近期向社会征求意见,但“这仅是一次小修,不会做出重大修改”。   彭贵才表示,按照我国法律修订工作惯例,目前道交法修订工作还在调研、论证中,草案尚未完成,近期不会向社会公布。   公安部下属研究机构一位参与道交法修订调研工作的人士向记者证实,道交法修订调研项目已经进行了两年左右,目前正在集中整理,并将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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