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审议通过《扬州市若干重大行政行为程序规定》

11.09.2015  08:42

8月31日,扬州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扬州市若干重大行政行为程序规定》。这是一部规范基础程序和协调程序、涉及多领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市首次对行政程序进行系统规范。对此,朱民阳市长提出要求:“要学习好、理解好、执行好”。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提高,一方面,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普遍。为适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从制度层面上制定我市专门的行政程序规范显得十分必要。   今年初,江苏省政府出台《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朱民阳市长专门对此作出批示,要求“研究提出我市规范、简洁、可行的具体规定,作为政府行政法制化要求的一项举措”。扬州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调研、数轮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扬州市若干重大行政行为程序规定》草案,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辩论会对“立法”思路、“重大行政行为”范围的界定、共性程序和具体领域行政行为程序的相关问题等进行论证研究,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意见,先后七易其稿,最终形成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程序规定》围绕“规范、简洁、可行”要求,从三个层面对扬州市若干重大行政行为作了规定。一是规定最常用的行政行为程序,包括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告知、听证、回避、送达等基础程序;二是体现地方政府在行政执法和职责行使中的能动协调特色,规定了联合执法、行政协助、“两法衔接”等协调配合程序;三是规定与民生利益结合紧密的具体领域中的行政行为,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13种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行政行为程序,作了重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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