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老板透支信用卡16万银行催收不还 构成诈骗罪

31.07.2014  20:13

  福建新闻网泉州7月31日电 (冷竹 曾桂蓉 巫凌峰)以自己及家人身份办理3张银行信用卡,先后透支16余万元,却不管银行催收、拒绝还款。福建晋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31日透露,晋江市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经警方介入,陈某现已主动投案,并如数归还银行全部透支款项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利息。但警方表示,陈某仍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陈某2007年开始与他人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因公司需要,急于扩大经营,先后以自己及家人身份办理了3张银行信用卡。从2007年10月份开始,陈某使用上述3张信用卡用于公司购买车辆及缴纳纳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等,至2010年3月共透支16余万元。

  因公司经营不善,陈某没有能力进行还款并继续透支使用3张信用卡,就将3张信用卡交由朋友易某进行还款并继续使用。

  2012年12月份,因公司无力继续维持,陈某与合伙人拆伙,并达成协议——上述透支使用的3张信用卡由陈某向银行还款。随后,陈某朋友易某将自己透支消费的款项按时如数还给银行,并将3张信用卡交还陈某,由陈某自行还款之前透支消费的16余万元。

  从2013年开始,银行因3张信用卡未按时还款,多次对陈某及其家人进行催收还款。陈某因无力还款,便以未办理信用卡或信用卡不是本人办理或使用为由,拒绝进行还款。后银行在两次以上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7月,经过公安机关多次对陈某及其家人做思想动员,陈某在家人的带领下,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数归还银行全部透支款项16余万元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利息3万余元,共计19多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1万元,经过银行两次以上催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透支款项的,应追究刑事责任。陈某透支消费信用卡16余万元,没有归还任何款项,且在银行多次催收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超过一年时间没有归还任何款项,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警方称,虽然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陈某想尽办法找家人、朋友凑足19多万元还给银行,但仍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警方提醒,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理性消费,如果因为突发情况导致经济困难无力正常按时如实还款,也应积极以银行协商,并按照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每月按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并不会产生滞纳金、利息,也能将透支款项慢慢还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