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无照租车还肇事逃逸 致一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08.06.2014  12:31

害己

被告小鹏和他的监护人被判赔偿巫某珠人民币368657.40元

害人

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巫某珠人民币120000元,被告汽车租赁公司和小林对368657.40元承担连带责任。

厦门日报讯(记者 郭睿 通讯员 陈嘉进)2012年12月28日晚,小鹏(化名)开车沿324国道行驶,在同安某路段与一辆穿越机动车道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司机林某、乘客巫某珠和张某星受伤,而肇事者小鹏逃逸。在被送往第三医院后,巫某珠被诊断为右小腿毁损,骶骨骨折,住院28天,花费2.8万元,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警方调查发现,司机小鹏没有驾照,肇事车辆也是租来的。当日下午4时许,没驾照的小鹏和同没驾照的阿华一起,来到汽车租赁公司。小鹏未满18岁,两人就用阿华的身份证把车开了出来。傍晚6时左右,他们到莲花镇载了小林回到这家公司,由小林签订完成汽车租赁合同。当晚,小鹏在驾车从南安返回同安时发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巫某珠将小鹏和他的监护人、小林,还有这家汽车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514454.40元。经法院调查后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巫某珠人民币120000元。被告小鹏和他的监护人应赔偿巫某珠人民币368657.40元。被告汽车租赁公司和小林对368657.40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切勿违规为未成年人或无相应驾驶资质的人员办理汽车租赁手续,尤其是汽车租赁经营者须尽到勤勉的资格审查义务,切勿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弄虚作假,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