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退(离)休干部在社团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补贴

23.04.2015  10:05

    退(离)休干部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昨天,2015年全市社会组织管理与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开展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清理规范工作。

    去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多次发文,要求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依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厦门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荣誉职务及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退(离)休干部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应与其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且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职不得超过2届;

    2.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4.经批准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不得要求提供专用办公用房、车辆等。

    会议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原则,比照经各单位核实确认的本单位退(离)休干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逐项核对,清理整顿。

    今后,各单位退(离)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

    退(离)休干部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期间,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

    对违规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相应社会团体职务。违规领取薪酬、奖金、津补贴,或配备专用办公用房、专用车辆的,应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处理。

    (记者 钱玲玲 通讯员 张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