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为享退休待遇“假复婚” 离婚遭拒对薄公堂

23.06.2014  21:16

中新网湖州6月23日电(见习记者 张骏)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一位下放在浙江湖州南浔的上海女青年与当地一位农村青年结为夫妻,后因故双方离婚。40年后,这一对曾经的夫妻,已到了古稀之年。两个人在老年后又复婚了,但在刚刚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后才一年的时间,女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而这桩纠结的婚姻故事,缘起于一份退休待遇。

1964年,18岁的王女士来到南浔某村插队落户,认识了比她大5岁的张先生。两人结了婚并有了儿子。但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结束了持续7年的婚姻。

离婚后,王女士改嫁,离开了南浔,再婚后生有一女。王女士年老后,随女儿在苏州生活。2012年9月,王女士将户口从湖州练市镇迁入苏州。

2个月后,王女士得知在农村的上海知青可享受退休待遇。不过,要享受浙江省政府给上海知青的退休待遇,王女士必须将已迁出南浔农村的户口迁回才行。

于是,她找到张先生和儿子,以复婚方式将户口迁回浙江,并约定待办好退休待遇后便办理离婚手续。复婚后,王女士如愿领取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职工退休证》,并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当王女士想跟张先生办离婚时,张先生却不同意了。无奈,王女士只能起诉到法院,说复婚后两人从未一起生活过,毫无感情可言,要求离婚。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张先生一直没有出面。在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张先生的儿子、媳妇代表老人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原告照顾抚养老人,如果离婚要分割原告退休金等待遇。

今年4月,此案在南浔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为享受浙江省政府给上海知青的退休待遇,经与被告协商后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因感情好而登记结婚。且双方登记以来,并未共同生活,无夫妻感情可言。

如今,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充分说明被告并不在乎这桩婚姻,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准许二人离婚。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王女士的离婚诉请应当予以准许。但“假结婚”的方式并不可取,事实上对双方家庭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不应提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