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官员违规任职难杜绝 分析称须加强追踪监管
法律和政策“一分在制定,九分在落实”。各级人大应建立退休干部追踪监督制度,特别是对退休官员到国有企业任职、兼职现象需要加以重视
近日,中央第二轮巡视整改答卷全部晒出,其中,吉林“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的整改情况通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公务员离职、退休走出行政机关的大门,转身进入企业大门任职、兼职,游走政商两界,被形象地称为出入政商“旋转门”。
公务员退休后仍有较大影响力,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我国公务员法专门设置了“冷却期”条款。此后,中央出台多部规定对“冷却期”以及“冷却期”过后公务员到企业任职、兼职加以约束。尽管如此,退休官员突破法律、制度的“门禁”的现象仍然存在。
反腐专家认为,公务员退休后违规到企业任职、兼职的现象不仅出现在省级行政单位,也存在于市级、县级行政单位。对此类现象应加强惩罚措施,引入更多监督力量持续监督,并将监督深入到各个层级。
3名退休官员违规任职被查
2013年10月30日至12月26日,中纪委中央第四巡视组对吉林省进行了巡视,并向吉林省委提出反馈意见。
今年6月,吉林省委通报了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针对“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这一问题,通报中称,在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副省级干部3人,其中,1人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名领导同志表示完全拥护中央和省委决定,均已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
资料显示,2007年10月,吉林银行成立。时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的田学仁,兼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08年1月,田学仁从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的职位上退休,同年便专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3年9月3日,田学仁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曾发布这样一条长微博: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1年间,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贷款、承揽业务、晋升职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对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田学仁犯受贿罪,先后收受赃款1919万余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早在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便在第102条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冷却期”,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告诉记者,之所以有“冷却期”的规定,是因为公务员退休后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直接到企业走马上任,可能利用余威为任职的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秩序。另外,有些公务员在任时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当时并没有收取企业给予的“好处”,而是等到退休后到企业工作时再把“好处”兑现,到企业任职成为受贿的一种途径,给国家、社会利益造成更深的损害。
退休公务员即使没有以上两种利益输送行为,只要是在“冷却期”内到企业任职,就违反了公务员法,破坏了公务员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威信。姜明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