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法院:逾期举证干扰诉讼 一公司收到5万元罚单
11.09.2014 14:24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林某勇、吴某钦诉被告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庭审中,被告抗辩未收取原告款项也未出具收条,并申请对收条上的公章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庭审结束后,法院依申请,从业主单位的决算报告中提取印章作为检材,拟提交司法鉴定。被告随即终止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交委托书及领取保证金收据作为新证据,确认其曾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5万元,并证明该款项已由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领取。
连江法院认为,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新证据对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故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是,鉴于被告逾期提交的证据说明理由不能成立,隐瞒客观事实、干扰民事诉讼正常进行。故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被告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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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2014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