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法院:虚报年龄获驾证 酿成惨案赔巨款

17.12.2014  18:22
  虚报年龄获取驾驶证,成年后自酿交通惨案,巨额赔偿该由谁来埋单?近日,福建省连城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3年11月18日,罗某驾驶车辆在左转弯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严重碰撞,摩托车驾驶员陆某死亡。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罗某与陆某都有违法行为,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后,陆某的亲属诉诸法院,要求被告罗某赔偿。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死者11万元,同时判决罗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计41.5万元。

  面对巨额赔偿,罗某颇为无奈,但同时亦为自己预见性地投了商业保险而倍感庆幸。罗某多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均遭拒绝,今年9月18日罗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其30万元。

  承办法官发现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数次将罗某驾驶证的来源性质认定为“未依法取得”。后通过审理查明,罗某实际出生于1995年10月,为获取驾驶许可,其谎报出生年月为1993年10月,并凭此不正当手段于2012年4月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至今。基于罗某驾驶资格的非法性,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对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所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能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