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法院:精神病人行凶 死者家属获赔

15.10.2014  10:36
  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精神病人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及其监护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2012年11月7日,沈某因精神病发作,从家中持一把其父做木工所用斧头,窜至邻居李某处,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用斧头击打正在制作蜡烛的李某头部,致李某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患病期,案发当时,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丧失辨认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连城县公安局据此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沈某故意伤害一案。受害人家属无奈,将沈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沈某的行为发生在精神病患病期间,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已践踏了他人的生命,侵犯了生命权,依法应对受害人家属的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沈某是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沈某的父母依法成为监护人,对沈某的行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沈某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万余元。在沈某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李某家属上述损失时,由其父母补充赔偿。(陈立烽 罗立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