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法院:祭祖引发山火 六旬老汉获刑

30.07.2014  13:41
  祭祖习俗本是对祖先寄予“思时之敬”,但连城县庙前镇一六旬老汉却因一时疏忽惹出祸来。7月25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13年11月1日下午17时许,黄某甲在连城县庙前镇芷星村“黄竹山”山场修建其父坟墓,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鞭炮,不料炮屑掉落引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庙前林场公司及黄某乙林地。经福建兴盛司法鉴定所鉴定,失火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73亩,其中庙前林场公司8亩,黄某乙65亩,共造成立木资源经济损失379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未经审批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73亩,立木资源经济价值人民币37975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黄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取得黄某乙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