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法院:敬酒不成同学翻脸 故意伤害入狱赔钱

08.07.2014  12:04
  俗话说“敬酒不吃吃罚酒”,对于福建省连城县的小伙子江某而言,喝下的是自酿的“苦酒”!7月4日,连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月3日晚上,江某与同学黄某等人在连城县北团镇陈某家喝酒聚会。席间,江某与黄某因敬酒的事发生口角,两人走到屋外偏僻处争吵并发生厮打,被随后赶来的同学拉开。黄某父亲黄某贵闻讯也赶到现场,询问江某:“你们这么好的朋友,怎么就打起来”。江某不但不听黄某贵的劝说,还与黄某贵争吵起来,后又用力推黄某贵,并用拳头朝黄某贵面部打两拳,致黄某贵鼻骨、鼻中隔骨折。经龙岩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贵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月20日,江某与黄某贵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黄某贵对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3月25日,江某到连城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江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