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法院:接受老板雇请 替人滥伐也获刑
12.11.2014 10:27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8月期间,杨某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向池某购买连城县朋口镇鱼潭村“大犁园”山场的林木。2013年10月,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独自到该山场砍伐林木,并将砍下的林木卖给朋口镇某木业公司,得款1万元。经连城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杨某滥伐的林木计立木蓄积为52.524立方米,价值2.4493万元。
几天后,黄某甲、黄某生、杨某炎、黄某乙等4人在明知杨某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仍接受雇请到该山场滥伐林木,并将砍伐下的木材造材、装车,并雇请他人运至朋口镇李庄至文地公路旁废弃沙场坪内堆放,杨某之后再将木材卖给龙岩的李老板,得款3.3万元。经连城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杨某雇请黄某甲、黄某生、杨某炎、黄某乙滥伐的林木计立木蓄积为35.2337立方米,价值1.6534万元。
案发后,杨某及黄某甲、黄某生、杨某炎、黄某乙等人先后投案,并推出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违反森林法,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独自和雇请他人到连城县朋口镇鱼潭村“大犁园”山场滥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87.7577立方米,数量较大,黄某甲、黄某生、杨某炎、黄某乙违反森林法,在明知被告人杨铮春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仍接受其雇请,到连城县朋口镇鱼潭村“大犁园”山场滥伐林木计立木蓄积35.233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共同犯罪。案发后,杨某、黄某甲、黄某生、杨某炎、黄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退出违法所得款4.3万元,黄某甲、黄某生、杨某炎、黄某乙退出违法所得款600元,酌情从轻处罚;黄某甲、黄某生、杨某炎、黄某乙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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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014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