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大助推生态司法建设成效显

08.12.2014  23:02

福建省连城县生态资源丰富,属我国南方36个重点林区之一。近年来,因生态经济效益而引发的涉林、涉矿等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对此,连城县人大代表纷纷提出加强生态司法建设。连城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通过建立涉林纠纷“大调解”格局,开展生态资源犯罪严打等措施,不断扩大生态司法品牌影响力,促进山更青、水更绿、天更蓝、民众更安康的新连城建设。

助推四个点构建和谐林区

2010年8月,连城县法院成立涉林纠纷诉前调解领导小组,与县林业局、司法局联动,初步构建起县、乡、村三级调解大网络,由此,受到县人大的关注。

时任连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傅开照表示:“连城林业资源丰富,林业纠纷多而复杂,构建涉林纠纷调解网络大有作为,这个‘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2011年7月,该院以“生态资源庭”更名为契机,积极拓宽受案范围,不断延伸拓展诉前调解功能,主动融入辖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资源民事纠纷大调解格局已经初具规模。 2012年初,连城法院通过“四个点”,即强化组织机制保障点、把握审判职能立足点、找准诉前诉后结合点、狠抓方法策略着力点,逐步建立涉林纠纷“大调解”格局,成为全县的重大品牌。

助力严管控规范开发秩序

连城目前已发现的矿种有51种,探明储量的有18种,主要有煤、锰、铅、稀土等。利益驱动下,连城部分地区出现了非法开采稀土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苗头。

连城县法院充分发挥职能,成立连城县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各乡镇为责任单位,发动群众提供举报线索,及时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法院主动介入,积极参与,提供法律支持。

2011年7月生态资源庭成立以来,共审结非法开采稀土、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件11件。“为建设生态连城,连城县委、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态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县域内形成高压管控态势,法院在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连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百坤在开展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调研时说道。

此后,2013年7月31日,连城县法院与县检察院、林业局、司法局、环保、水利、土地等六个职能部门召开推进生态司法联动座谈会,提出建立联动、协作、沟通、拓展、提升“五平台”,以深化生态司法品牌创建,建设生态连城,积极打造生态司法联动“连城模式”。

监督补植复护肤美丽连城

连城县法院坚持与人大代表联络沟通常态化,主动、及时向人大报告履行职能、重大工作部署等工作情况,并积极走访征求意见和建议。

针对因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征占用林地、故意毁坏财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法院积极与县检察院、林业局建立生态恢复补偿机制,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后,制定了《关于在涉林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恢复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的实施意见(试行)》。

意见对补偿责任的履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违法犯罪行为人在依法承担责任的同时,还要与被害人签订生态恢复补偿书面协议,并切实履行,在被破坏原地进行补植复绿,或缴纳生态恢复补偿金的方式委托县林业局进行生态恢复,既惩处了违法犯罪行为人,又起到了恢复生态的目的,可谓一举两得,我们对这项工作全力支持。”连城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曾旭东表示。

与此同时,连城县法院还在连城县文亨镇“牛仔岭”山场、林坊乡“干坑”山场建立“林业生态恢复补偿暨水土保持实践基地”,作为生态恢复补偿责任主体的协议履行地,并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生态恢复及水土保持工作。违法犯罪行为人原则上应在被破坏原地进行生态恢复和水土流失治理。而违法犯罪行为人缴纳的生态恢复补偿金则存于县林业局设立的专门账户中,用于水土保持实践基地林木种植、抚育、管护等工作,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2011年7月以来,连城县适用生态补偿案件18件,涉及被告人25人,签订《复绿补种协议书》12份,修复受损森林面积近2600亩。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落实,使遭受破坏的生态植被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有效加强了水土保持工作,维护了林业生态建设。

 

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
  6日,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政府
福山郊野公园入选绿色低碳典型案例
  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