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明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违规横穿马路或挨罚

20.09.2017  19:43
交警正在拦查车辆。 - 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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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正在拦查车辆。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黄璜通讯员 周永宁 林冯图/市交警支队 提供)10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其中,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行人违规横穿马路以及违规停车等交通 陋习,都被列入重点治理清单。而据市交警支队介绍,他们将持续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并通过一系列相关专项整治行动,确保《规定》的落实,引导广大交通参与 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斑马线礼让行人已深入人心   

  厦禾路故宫路口、东坪山路口、育秀东路等处的斑马线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此前行人过马路都得小心翼翼地避让机动车,如今这里却是另一番景象。18日上午,记者走访了上述几个路口,一见行人要通过斑马线,绝大多数机动车都会主动停下让行。

  据市交警支队介绍,他们以公益宣传片、在线直播、进学校和社区宣传等方式,向广大交通参与者普及“礼让斑马线”的重要性,并加大路面警力投入, 近4个月来累计劝导斑马线上不文明行为34928次。此外,市交警支队也加强了对“车不让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并在重点路口、路段增设自动抓拍监 控,6月1日至9月13日共查处7715起,违法行为人被罚款300元、记3分。经过一番宣传、整治,我市斑马线礼让行为率为84.2%,比整治前提高了 36.4%。

   行人违规横穿马路也会被罚   

  如今,在厦门街头,违规横穿马路的现象少了。今年4月,交警部门在文园路育青路口、莲前西路金尚路口等6个路口安装了行人闯红灯语音警示系统,行人一违规,就会有语音提示:“您已闯红灯,为了您的安全,请退回安全区域。”一些行人听到后就放弃了闯红灯的念头。

  而在深圳,闯红灯的行人会穿上特制的绿马甲,在路口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通过社会服务来“抵消”处罚。类似的情景很快也可能在厦门街头出现, 此次《规定》中,也有“行人违规通行后,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可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据市交警支队介绍,处罚不是目的,这样的规 定不失为一种好的引导措施,让更多市民自觉主动地维护交通秩序,更切实地体现法律法规对交通参与者行为的正面引导作用。

  据了解,《规定》施行后,我市交警部门也将持续加强路面执法,对违规横穿马路的行人进行劝导,不听劝导的将被依法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处罚的过程中需要当事人配合出示身份证件,根据《人民警察法》等相关规定,拒不出示者将被带回公安机关核实身份。“根据《规定》,那些提供虚假材料、隐瞒 真实情况的行为人,还会被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一线执法的民警认为这样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对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 也更大了。

   多部门联手整治违停乱象   

  《规定》还特别将违规停车列为重点整治清单的其中一项。这其中,既包括机动车违停,也包括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 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对于违规停车,《规定》要求从严处罚,并特别有条款针对共享自行车的规范停放问题,要求相关运营企业落实对车辆停放 管理的责任,采取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对乱停放问题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照规定限制其投 放。

  而针对违规停车,交警部门除了日常的专项治理外,还将继续与城管、市政等部门联手整治,通过加大整治力度,引导市民规范停车,督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

   链接: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相关法规摘录

  第三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在人行横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在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六)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  停放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租赁自行车等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采取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对乱停放问题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照规定限制其投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声音】厦门市人大法制委秘书处处长李明哲:

   精准化立法 保障法规落实

  《规定》列明的重点治理清单,9项中有3项涉及交通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及其罚则散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所以要再作 重点突出,并非是对原有法条的重复罗列,而是一种精准化的立法。在立法的时候,我们将与社会文明密切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导致的不同法律 后果,及其相关的规定进行了仔细梳理;并且列明了确保法条落实的一系列保障措施,如联合执法、举报有奖、纳入信用平台、多次违法加倍处罚以及可追溯的执法 考核机制等。这一系列措施,使得相关规定更加明确、更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让广大交通参与者一目了然、便于遵守,也有利于执法者依法切实履职,最终实现我 们立法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