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违法车辆拖车费保管费由警方承担
“涉案车辆,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东南快报记者昨日获悉,日前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交通执法费用收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
《指导意见》对公安交通执法中的“拖移车辆费用”“扣留、扣押车辆的保管费用”“检测、检验、鉴定费用”进行了规范。
哪些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哪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针对市民关心的焦点问题,省公安厅的有关人士进行了解读。
焦点1
拖车费由谁承担怎么界定?
执法机关承担拖车费有四种情形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
发生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当事人承担拖车费有两种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或者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执法机关不需要因收集证据而扣留事故车辆的。
解读
省公安厅有关人士表示,执法机关承担的拖移车辆费用是指执法机关将被扣留车辆从违法行为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所产生的费用。事故车辆的施救费、事故现场的清障费由当事人承担。而当事人承担的拖移车辆费用是指执法机关将车辆从故障地点、交通事故发生地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或者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产生的费用。
据介绍,执法机关委托拖移车辆的组织、机构,应当有法定资质。拖移车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拖车费用。收取拖移车辆费用的执法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组织、机构应向当事人出具法定票据。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移车辆造成损坏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焦点2
车辆被扣留、扣押期间,保管费由谁承担?
《指导意见》规定,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扣留的车辆,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扣押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交通类刑事案件的涉案车辆,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包含车辆停车费及管理费)由执法机关承担。而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由此产生的转运超载乘车人的费用、卸载和保管超载货物的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此外,《指导意见》规范了检测、检验、鉴定费用的收取。因公安交通执法需要,包括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和办理交通类刑事案件,进行的检测、检验、鉴定的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解读
省公安厅的有关人士表示,因执法需要而产生的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如,被扣留、扣押车辆在扣留、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需要而委托进行的检测、检验、鉴定费用,均规定由执法机关承担。
车辆被扣留、扣押后,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保管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其目的在于督促执法机关完善涉案车辆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涉案车辆的管理,积极履职,对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以避免产生巨额保管费用。
车辆被扣留、扣押后,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处理期限不接受处理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及时公告。若公告3个月后车主仍不接受处理的,执法机关可对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拍卖、拆除、强制报废等处理。
对依法解除扣留、扣押的车辆,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领回车辆,车辆依法应当予以收缴、追缴、没收、销毁、强制报废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法机关的通知时限的,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
延伸
什么情形下,车载货物会被同时扣留?
《指导意见》还重申扣留、扣押车辆时不得扣留、扣押车辆所载货物。但在一些案件中,车辆所载货物系涉案财物且为认定违法所必需的,如机动车涉嫌超载时,需要扣押车辆所载货物进行称重检测;机动车涉嫌违反装载规定时,需要扣押车辆所载货物进行测量,以确定是否超长、超宽、超高;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核实车辆实载货物重量,以确定是否超载、超载与事故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核实货物的损失以确定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在上述情形下,车辆所载货物本身系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扣押,而不论装载货物的车辆是否被扣留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