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能否管住不良企业?
新华网北京9月23日电(记者 董峻、谭谟晓)《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这部国务院出台的条例构建了以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对企业监管理念和模式具有颠覆性意义。
但一些社会公众看来,我国企业诚信状况并不容乐观。人们担心,过去靠监管部门年年管还管不住,如今要靠企业“自曝”经营情况,能否管得住不讲诚信的企业?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形成倒逼压力
条例提出要落实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但人们担心,过去年检需要企业申报、工商部门审核,现在改为年报并公示,工商部门不再进行审核。事前监管改事中事后监管,如何让监管落到实处?
工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说,条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在马夫看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构建了一个加强政府、公众对市场主体的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整体制度设计。“企业信息公示后社会各方面都会知道,企业要注意自己在市场的形象,所以会产生自律。”
当企业的信息公示后,更重要的制约来自其交易伙伴。据马夫介绍,在为起草条例进行调研时,许多企业都表示非常关注交易伙伴公示的相关信息。除此之外,还有来自公众及行业协会的社会力量,以及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方式,可以提高失信企业的违约成本。
“信息孤岛”有望被打破
实施企业信息年报制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而要求公开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7类相关信息。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如何共享和用好这些信息,打破长期存在的“信息孤岛”,从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一些专家指出,当前工商、央行、海关等部门都拥有自己的数据库平台,但存在分散、标准混乱等问题。应当构建多部门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打破“信息孤岛”。
对此,条例专门对政府间信息的共享互联做了规定,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据记者了解,这项工作正在推开。
从3月1日开始,全国31个省份全部开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已先期实现公示。工商总局目前正在抓紧完善这一系统,将于条例实施后正式开通运行。
作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统一信用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正在逐步实现部门共享,并向社会公开。据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黄国梁介绍,目前已形成涵盖省市县四级质监业务的质量信用信息采集链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互联互通。下一步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完善质量数据库档案。
另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介绍,上月食药监总局专门出台了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公开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假冒伪劣和侵权的案件,对其他类型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同样适用信息公开。
确保公示有效需打“组合拳”
一些人认为,仅靠一份条例,不一定能管得住千头万绪的企业“生态环境”。记者了解到,工商总局上月已发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为条例的实施提供“操作指南”。
根据抽查办法,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工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并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作出的结论。
企业信息公示制的另一大特点在于,过去如果企业不办理年检,工商部门将对其吊销营业执照,而现在没有及时报告的话,工商部门在督促未果后会把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了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四种异常情况。如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此外,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部门对企业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也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向公众公示。
据了解,目前工商总局汇总的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数据总量已达26.1亿条,下一步工商部门将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工商、质检等部门还将探索统一执法模式,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