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两企业少报工资被罚5000元 违反《统计法》

09.12.2014  11:17

  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纪念日。昨天,省、市统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统计法》宣传活动。记者在活动中了解到,福州两家企业在向统计部门上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时,故意少报。结果在统计专项执法检查中,两家企业被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且均被罚款。

  据介绍,今年8月12日,统计部门在经济普查专项执法检查中,查出某公路职工温泉疗养院上报给统计部门的2013年《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年报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为97.4万元,而该企业去年实际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为163.5万元,上报数低于实际数,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该企业陈述和申辩后,11月18日统计部门经审查认为企业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改正,并予以警告,同时处以5000元罚款。

  同样,今年4月23日,统计部门在检查中,查出某县川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上报给统计部门2013年《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年报表存在少报现象,上报数低于实际数。统计部门责令企业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5000元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