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进一步规范国企大宗物资集中采购行为

16.04.2018  03:07

  福州新闻网4月1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陈敏灵)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有关实施办法(试行)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大宗物资集中采购行为,推动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通知要求,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应遵循坚持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的原则。推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物资采购管理体制,着力建立“公开、透明、择优”的物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条件成熟的企业可设立专业(分)公司集中采购。

  大宗物资采购原则上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明确采购大宗物资采用招标或非招标适用的范围。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根据制度规范或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采用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企业每年应将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应将落实大宗物资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及廉政防控措施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关键岗位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