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涉企检查活动的通知

16.05.2016  08:1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工作,不断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对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对少数企业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频次过密、实效性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政府部门涉企检查活动,确保涉企检查活动规范、有序、高效,提升企业监管和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涉企检查活动,对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涉企检查事项,一律予以撤销并停止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检查事项并开展检查活动。 二、各级各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涉企检查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等,接受社会监督。取消、新增或调整检查项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三、各级各部门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要求,提高随机抽查在涉企检查活动中的比重,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检查企业范围、检查内容、时间安排以及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明确工作要求、纪律、标准和程序,严禁通过“暗箱操作”确定受检企业、检查人员和检查频次,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严禁借检查之机刁难企业或吃、拿、卡、要,严禁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级各部门应建立涉企检查活动台账,应将检查项目名称、被检企业名称、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录入台账,留存归档,以备查用。 五、对相同企业具有关联检查职责的同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检查。严禁就内容密切相关的检查事项对相同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 六、各部门应按照级别管辖原则,加强统筹安排,推行省、市、县三级联合联动检查。严禁就相同检查事项对相同企业进行多层重复检查。 七、各级各部门应理顺本部门内设机构的检查职责,相对集中实施检查,明确由一个内设机构牵头组织实施。除有法定要求外,对已由一个内设机构实施或牵头组织实施检查的企业,其他内设机构不得进行重复检查。 八、各级各部门应讲求检查活动实效,及时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指导、帮助企业整改落实。严禁检查活动走过场、搞形式、弄虚作假。 各级经信部门应加强涉企检查活动的监督,加大对违规涉企检查行为的查处力度和责任追究。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规涉企检查活动,有权向各级经信部门投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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