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措施》

10.01.2019  11:53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措施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措施》,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措施》公布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围绕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战略目标,大力弘扬特区精神、推广晋江经验,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进一步激发发展活力、破解发展难题、拓展发展空间,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出以下措施。

   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1.建立新兴产业培育推进机制,组建省产业发展研究院,分行业编制发展路线图,围绕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卫星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商用、工业互联网等数字经济,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等电子信息,石墨烯、动力和储能电池等新材料,以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领域,实行“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投资控股公司,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2.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长效机制,建立动态调整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扶持一批有潜力的企业加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力争2020年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000家以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500家。

  3.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实施工业互联网“十百千万”培育工程,推动纺织服装、食品、石材、装备等优势领域打造10个行业示范平台,培育100家应用标杆企业,建设1000个“互联网+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推动万家企业“上云”“用云”,促进大型企业集成创新和中小企业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

  4.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实施服务业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行动,发挥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厦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带动作用,支持建设一批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发展新业态服务外包。探索对知识密集型、综合服务平台型、总部经济型服务业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弹性供地制度。促进现代服务业、限额以上零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

  5.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减少无效供给,健全“僵尸企业”处置机制,建立简易注销程序,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宣告破产企业,推行简易注销登记。鼓励各地设立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援助或垫付破产重整费用。发挥好金融与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建立快立、快审、快判、快执“四快”机制。

  6.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除赔(补)偿性质外的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专项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专项治理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资金问题,进一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和用能、物流、融资等经营成本。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避免因成本过快上涨影响竞争力。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继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放宽市场用户准入条件。有序推进宁德湾坞—漳湾工业园区、厦门港区、江阴工业集中区等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7.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流动性支持,积极调配信贷资源,为中小微企业量身定制新型金融产品,推动“银税互动”平台建设,推广“无还本续贷”“税易贷”“小微快贷”“科技贷”等产品和模式,优化贷款成本和贷款投放监测考核机制,落实尽职免责等政策。建立健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的奖补机制和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展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推动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业务逐步回归本源,为当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发展和完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扩大优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落地,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不断完善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推动优秀私募基金及管理机构集聚发展。省级设立总规模150亿元的纾困基金,发行总规模20亿元的纾困专项债。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早期干预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快建设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及风险监测预警综合平台。强化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建立完善由金融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联防联动工作机制。

  8.支持制造业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的新业务、新业态,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

  9.构建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新体制,理顺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关系。推动开发区成立运营公司,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承担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专业化服务等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运营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发展成为资本实力强、运作水平高的产业园区投资运营商。探索公司化、市场化办园模式。建立健全开发区发展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

   二、对标一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10.推进“马上就办”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完善“马上就办”办事清单,2019年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各50个高频事项实现“一趟不用跑”,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趟”。

  11.整合服务渠道和服务资源,分类聚合业务、应用和数据,构建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门户,实现单一窗口服务。全面提升省网上办事大厅和闽政通APP“一网通办”水平,2019年年底前省级自建审批系统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100%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审批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省、市、县三级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推行电子证照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大幅减少纸质材料应用。推广使用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扩大电子发票适用范围。推广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办,2019年福州、厦门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贯通的政务服务“一张网”,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

  12.推行“一号通认、一码通行”,让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一次认证、全省漫游”,自然人凭公民身份号码、企业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登录各类网上办事平台。

  13.建立规范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实现省、市、县、乡审批服务事项“四级四同”(即省、市、县、乡四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法律依据、基本编码信息相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14.推行24小时自助服务区和“15分钟便民服务圈”,鼓励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代办点配备自助服务设施,推行全流程自助服务,方便公民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15.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年底前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将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调整至各级登记机关。

  16.在全省范围内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17.加大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增量配电和售电等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行为。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投标联合体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18.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广“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和集群注册登记,推行经营范围记载方式改革。

  19.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并联审批机制。推广投资项目承诺制,对不新增用地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在更大范围实施“事前承诺+事后检查”为主的审批管理新方式。

  20.将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全面实行“一家牵头、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一份指南”的审批模式,简化各个阶段审批手续。实现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施工许可涉及的省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按规定下放或委托基层行使。

  21.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综合改革、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等试点工作,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数据中心、设区市政务数据中心整合,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全省一体化数据中心,实行统建共享、集中管理。实行“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公共信息资源资产化管理,完善数据权属、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管理标准和措施。探索通过公开招标、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增值信息服务,积极释放数据红利。

  22.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联合奖惩为重点的信用监管体系,完善“信用中国(福建)”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积极打造福建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升级版,深入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推行依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开展抽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化、常态化。

  23.采用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每年发布各地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情况查找差距和不足,对标国际先进,坚持问题导向,边评边改、以评促改,推动各级各部门不断改善营商环境。

   三、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

  24.建立创新激励与企业产值、研发投入等生产经营情况相挂钩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比例的绩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500万元,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按原有政策比例分担。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按企业所获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按比例分担。

  25.简化程序切实提升企业创新获得感,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采取网上在线申报方式,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拨付补助资金。

  26.加快实施“双自联动”,进一步完善“双自联动”体制机制,引导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到自贸试验区设立子公司,享受自贸试验区的金融创新、投资便利化等营商环境,鼓励自贸试验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到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子公司,推动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贸试验区的创新成果双向推广,释放政策叠加效应。在跨境研发活动便利化、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等方面联动创新,打造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承载区。

  27.完善“双创”孵化培育机制,总结梳理福州、厦门、泉州“双创”示范基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充分利用工业园区外的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和传统文化街区,发展创新工场、专业化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模式,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创业孵化链条。

  28.推进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市场化改革,创新平台载体,促进产学研用有机衔接。深化与中科院系统的合作共建,扩大福建省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STS)计划资金规模及项目实施的广度和深度,形成促进中科院优质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的长效机制。创新合作共建机制,做实做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福建研究院。探索与周边省市建立科技项目联动机制,开展特色资源和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构筑福建与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优势互补、紧密协作、相互支持、联动发展的科技创新合作大通道。

  29.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建设若干个省实验室,培育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实行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鼓励科研院所实行区别于一般事业单位的管理运行模式,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以市场化机制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建立党政领导挂钩联系重大创新项目和平台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30.积极对接国家专利审查协作福建分中心高端优质资源,提供专利检索、分析评估、转化运用等大数据服务。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及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效衔接,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31.鼓励各地各部门采取海外离岸创新创业、项目合作、聘请顾问、合建智库等形式开展柔性引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分类给予奖励,打造柔性引才“福建模式”。

  32.加大产业领军团队支持力度,着眼培育实体经济“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及产业集群,每年精选20个以内产业领军团队,结合项目支持、股权投资等方式每年给予每个团队最高5000万元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可连续支持5年。对全球领军企业,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比照全国最优政策动态支持。试行首席专家岗位补助办法,鼓励产业领军团队设立首席专家岗位并聘请符合条件的人才担任首席专家,最高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薪酬的70%给予岗位补助。

  33.着眼培养院士等特级人才,遴选30名左右特级后备人才进行重点培育,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着眼培养国家级人才,实施“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项目,每年支持50名左右青年拔尖人才,在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着眼培养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实施“创业之星”和“创新之星”支持项目,每年遴选20个省级“创业之星”和“创新之星”,在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34.完善以“”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专利、标准制定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纳入评价标准,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人才业内评价机制,真正让“同行评同行、内行评内行”。

  35.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对高层次人才分类发放“八闽人才卡”,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实现全省通用。在人才相对集聚的园区、乡镇(街道)建设“人才驿站”,发行“人才服务券”,精准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路演、创投评估、项目洽谈、产品推介等服务。依托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组建福建省人才集团,构建市场化的人才项目投融资平台,吸引民间资本投入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做好急需紧缺的中高级人才“收储派遣”工作,集约式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

   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36.开展绿色发展年度评价,深化生态系统价值核算试点,强化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考核,推动落实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开展生态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加快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大数据审计分析平台建设。健全生态环保督察机制,构建我省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无缝衔接的工作推进和制度体系。推进绿色信贷融资产品改革创新。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污染防治陆海统筹机制。

  37.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坚持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强化联防联控,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落实河湖长制,统筹左右岸、上下游、陆上水下、地表地下、河流海洋、水生态水资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切实治理好水污染、保护好水环境,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建立分类别、分用途和分阶段风险管控机制,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深化生态云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数据共享与开放开发,不断优化提升平台功能,实现可靠溯源、有效预测、精准治污、智慧监管。

  38.健全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机制,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全力实施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及农地生态功能提升、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创新与能力建设“五大重点工程”。到2020年,完成“三区两线”(“三区”指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和居民集中生活区;“两线”指重要交通干线和河流湖泊)范围内废弃矿山治理,闽江干流和二级以上支流水质优良比例达95%以上,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2000平方公里,闽江流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显著改善。

  39.健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生态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探索建立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完善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40.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推进用能权、水权交易试点。开展试点企业能耗数据第三方核查,探索扩大参与碳排放交易的行业范围。健全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全面衔接国家排污许可证制度,创新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等融资模式,完善政府储备体系,强化排污权事中事后监管。

  41.健全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提升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能力和水平。树立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的理念,扎实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适度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逐步建立分类垃圾和混合垃圾差别化的收费制度。

  42.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力度,并与地表水水质、森林覆盖率、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等生态环境指标挂钩,建立奖惩机制,促进和提升生态保护成效。进一步加大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力度,大幅度提高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相挂钩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43.开展生态电价改革试点,实施分行业差别化电价,全面推行环保电价、超低排放电价、水电站生态电价。

  44.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林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林业管理服务模式,创新投融资支持模式,创新生态保护和建设模式,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45.鼓励和引导林农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推广股权共有、经营共管、资本共享、收益共盈“四共一体”等合作经营模式,大力培育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经营效益,增加林农收入。

  46.深化重点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建立省市县财政为主、受益者合理负担、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优先赎买“三沿一环”(沿江、沿海、沿路和环城市周围一重山)中的近成过熟商品林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中的商品林。

  47.创新林业投融资及金融风险防控机制,推广“福林贷”“惠林卡”等普惠金融产品,推进林权收储机构规范化建设,构建评估、保险、监管、处置、收储“五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

  48.深入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坚持保护优先,加快形成突出生态保护、统一规范管理、明晰资源权属、创新经营方式的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模式。

   五、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两大协同发展区建设

  49.健全闽东北和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协调发展机制,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保护联防联治、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支持以混合所有制形式组建闽东北和闽西南城市建设集团、开发区建设集团,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城市群、港口群、产业群建设。由福州市、厦门市牵头组建“福建两翼发展投资基金”,带动多元投资主体,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等建设。

  50.加快产业配套协作,开展协同招商,强化购销合作,构建优势互补、分工合理、相互支撑的产业发展体系。完善山海协作机制,加强山海协作共建园区建设,促进产业在省内梯度转移。鼓励开展园区合作共建、引导企业跨区域异地投资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双方可依法依规分享相关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招商引资等经济指标和税收收益。

  51.支持福州、厦门市分别牵头联合协同发展区其他市,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研发、共享成果”原则,整合优质科研力量,打造山海协作创新平台,共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破解山区“引才难、留才难”问题。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山海协作创新平台,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52.建立城市智慧管理服务机制,推进各类市政设施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运行管理数据库,加快数字城管系统平台建设,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53.创新历史建筑保护体制机制,建立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和健全专家指导服务制度,编制濒危历史建筑修复名录,抢修一批濒危历史建筑。

  54.统筹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坚持“多规合一”,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在乡(镇)域范围内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位编制一个符合乡村发展实际、符合农民发展意愿、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村庄规划。建立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监管、验收等数据库,推行农民建房联审和网上审批。总结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帮扶试点工作经验,建立规划建设“陪护式”技术服务机制,推动规划设计单位以及规划师、建筑师下乡开展规划服务。

  55.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完善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建设省市县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新扶持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工作机制,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机对接。

  56.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引导农村集体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57.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在做强做优做大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花卉苗木7个优势特色产业的基础上,加大食用菌产业、乡村旅游业、乡村物流业的培育力度,形成10个优势特色产业,到2022年实现10个产业全产业链产值均超千亿。创新福建农民创业园(基地)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机制。试点建设共享农庄,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促进农村闲置资源与城市需求对接。

  58.建立健全“三农”投入保障机制,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完善普惠制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服务“三农”金融产品,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和担保体系,探索建立政银保合作机制,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

  59.推动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发展,每年选认1000名以上省级科技特派员到农村开展工作。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与县域科技创新、农业农村发展和精准扶贫相衔接,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向二、三产业拓展,鼓励科技特派员以技术、资金、信息入股等形式与农民和专业合作社、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60.完善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机制,实现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程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实效。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与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优先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建立扶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机制,有效利用各类资源资产资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增加村集体收入,着力解决空壳村问题。在2020年年底前,对农村家庭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标准的群众,根据具体原因,精准施策,可依法依规施行与贫困户同等的省级产业、就业、金融等相关扶贫政策。

  61.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提高“第一道”补助的省市报销上限,扩大“第二道”救助的病种范围,新增“第三道”精准救助,切实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62.创新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健全“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扶持”制度,完善下派驻村第一书记机制,推动下派驻村第一书记为农村基层“找好一条路子、建好一个机制、带好一个班子、打好一个基础”。

   六、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海丝”)核心区和自贸试验区建设为引擎,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

  63.打造海上、陆上、空中、信息四位一体的“海丝”大通道。加强与“海丝”沿线国家、地区港口和机场合作,加快建设福州、厦门“海丝”门户枢纽机场,推进实施福州、厦门、泉州一类航空口岸落地签证政策,推动厦门试点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政策。支持我省始发的中欧班列开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探索推出多式联运提单。积极推进港口运营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和港口资源优化配置,2019年年底前初步实现全省港口运营企业管理一体化。加快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动邮轮、游艇等出行便利化,推进厦门、平潭邮轮港口建设,支持福州建设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支持厦门建设东南亚海事服务基地,对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引航船、拖轮、港口设备设施等开放保税油供给。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海丝”沿线口岸的信息互换和服务共享。加快建设“海丝”空间信息港,实施“卫星+”示范应用工程和“智慧海洋”工程,构建“海丝”空间信息走廊。

  64.深化“丝路海运”建设。组建“丝路海运”联盟,采取开放式合作模式,打造服务标准化、运行便捷化、管理智能化的具有统一标识的“一带一路”国际贸易航运服务平台,推进航运业态、技术、运营模式创新,构建与中欧班列无缝衔接、相得益彰的陆海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国际贸易新通道。

  65.深化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开展三方市场合作,支持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纺、农业、渔业等优势产业加快境外布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行业商协会牵头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为我省境外投资企业提供便利化平台,带动省内先进装备、技术标准、管理经验、营销模式、对外服务等的输出,形成根植福建、拓展国际的产业链体系。扶持一批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项目,打造“丝路明珠”。创新与港澳经贸交流合作机制,优势互补、并船出海,在更高层次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66.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溢出效应,积极扩大进口,拓展关键设备和核心零部件进口来源。推动“买全球、卖全球”,打造服务全省、辐射周边的进口商品大超市。扩大我省优势产品出口,提升一般贸易出口产品附加值,促进加工贸易产业链升级,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深度开拓一批区域重点市场,引导企业建设福建商品海外仓、境外组装转口基地。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加快形成“买全国、卖全球”的出口商品贸易模式。打造以数字贸易为标志的新型贸易大平台,在福州、厦门、平潭等地建设集货中心,推进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建设。

  67.推进口岸提效降费,全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在2018年年底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降低100美元的基础上,到2020年年底比2017年降低一半;到2021年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整合优化通关作业流程,推进“查检合一”,实现省内跨关区查验检验结果互认。海关通关无纸化适用对象扩大至所有企业,适用领域拓展至原产地要素。创新航空口岸运营机制,进一步提升旅客和货物通关水平。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风险管理,通过海关风险判别规则的,给予快速放行。加快建设和拓展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3.0版,全面实现国际贸易“一站式”办理。

  68.深化福建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到2020年,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开放和创新融为一体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和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同全省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经验具备条件的在全省推广试验。

  69.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依法合规支持厦门机电设备展示交易平台、厦门国际酒类展示交易平台、福州海产品交易平台、平潭新丝路跨境交易中心等建设。研究探索文化艺术品、文物等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支持厦门打造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深化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改革。加快福州、厦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开展3C认证改革试点。

  70.逐步取消外资在闽设立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积极推动外国银行按规定在闽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将外资持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人身险公司比例上限放宽至51%。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闽经营保险代理和公估业务。

  71.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本外币资金池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业务和离岸金融业务等规模。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支持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稳步推进国际化发展。

  72.抓住国家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扩大农业、采矿业、制造业、金融业开放,加快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步伐的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集成电路、智能制造、航空等先进制造领域和增值电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等服务贸易领域实施精准招商,通过产业链招商、第三方招商等方式,大力引进世界500强、台湾百大和行业龙头企业,推动一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开发区建设运营,建设国际合作园区。全面提升“9·8”投洽会的办会模式、服务水平、技术手段及对接形式,打造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精品,办成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

   七、致力先行先试,打造对台交流合作的先行区

  73.加快推进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争取离岛免税政策尽快落地。争取在平潭设立台湾农渔产品免税交易市场。

  74.支持平潭“一岛两标”建设,推动两岸职业资格采认工作。支持平潭分期分批对两岸职业资格目录、级别、标准条件进行比对。按规定对可采认的职业资格,由平潭发给相应的采认证明,在全省使用;对两岸差异较大而无法采认的,鼓励台湾居民参加向其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75.积极采取“准入标准+备案清单”的管理模式,对经台湾地区监管部门批准、但未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进口注册的台湾地区产的医疗器械,争取在平潭台资医疗机构内试点使用。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在自贸试验区内独资或合资兴办养老机构和开设诊所、门诊部、医养结合机构等。

  76.支持将平潭两岸检验检疫数据交换中心升级为两岸经贸数据交换中心。加快建设海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隔离处理中心。进一步扩大台湾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范围,扩大实施“源头管理、口岸快放”模式,探索实施快速放行。

  77.在我省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用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78.支持更多台资银行来闽发展,推动设立闽台合资的银行、全牌照证券公司等机构,支持闽台合资保险公司拓展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营业机构。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成为两岸合作、专业服务台资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79.支持平潭各金融机构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争取已在特殊经济区域试点的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政策扩大至自贸试验区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在闽台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优质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推动两岸征信合作,在全省推广台胞台企征信查询业务。

  80.台湾居民来闽就业创业,按规定同等享受福建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居民可报考我省相关事业单位岗位。探索通过特聘方式,招聘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到我省自贸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

  81.在我省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交流等方式来闽从事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数学、物理、化学、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生物等学科教学。

  82.将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逐步实现电子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便利台胞在闽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办理搭乘飞机动车手续、网上预约就医。积极争取国家移民管理局给予台胞证“实名”、“实人”、“实证”认证等方面的数据支撑。

   八、聚焦群众关切,破解民生难题补齐民生短板

  83.创新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机制,完善政府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机制,鼓励多种形式办园。落实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政策,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鼓励用地紧张的县(市、区)在中心区域利用闲置资源改建幼儿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利用闲置资源,通过法定程序改变使用功能,改建普惠性幼儿园。

  84.深化城区学校“小片区管理”、农村薄弱学校“委托管理”和集团化办学改革,推进“名校带弱校”,鼓励名校通过办分校、托管等多种形式输出师资、管理、教学及校园文化,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共享。推进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构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招生录取机制。

  85.加大教职工编制跨行业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鼓励各地在现有编制总量内,根据实际需要探索建立中小学临时周转编制专户,专项用于“产假式”缺编、老龄化及结构性缺员等教师补充,鼓励返聘优秀退休教师补充人员不足。在中小学校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数”管理,控制数内人员与编内教师同工同酬,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86.深化“三医联动”改革,推动公立医院管理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深化公立医院院长目标年薪制、工资总额管理、绩效分配、“人员控制数”管理、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改革等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幅,科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建立以健康为中心的新型服务体系。

  87.加快推进县域紧密型医联体建设,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分级诊疗和医疗服务公平可及,缓解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88.建立健全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跟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实以量换价,实行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完善医保采购谈判机制,降低药械虚高价格,健全药品采购和使用激励约束机制,保障药品供应质量和品种需求。

  89.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付费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DRG)收付费改革范围,2019年将省属、福州和厦门市的三级综合公立医院纳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DRG)收付费改革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全省公立医院。建立医保基金省级统筹调剂平衡机制,按照“省级统筹调剂,分级管理使用”的原则,2019年先行建立职工医保基金全省统筹调剂制度,逐步实现医保基金省级统筹,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逐步缩小医保待遇差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升级完善医疗保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实现省内外异地刷卡即时结算。加快建设东南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积极争取成为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南方中心和“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推动医疗卫生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便民惠民、监管到位。

  90.依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进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加快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将养老资源向农村倾斜,促进形成投入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营专业化的农村养老服务市场。有效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政策。鼓励各地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91.推进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厦门已经纳入省级统筹基金统收统付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六统一”。扩大新业态就业人员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92.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坚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城市主体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切实把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责任落到实处。继续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强化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稳定。指导各地根据城镇化发展规划和人口流动变化情况,科学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发展规划,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区域发展时序、片区房价调控目标,合理确定每个片区的土地供应和出让宗地控价目标,细化调控举措,促进供求平衡。

  93.坚持租购并举,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住房问题。调整住房和用地供应结构,提升人才住房、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用地在新增居住用地中的比例。福州、厦门要加快投放足够数量的人才住房、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增加有效供应。发展住房租赁,规范租赁市场,加快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

  “改革开放已走过千山万水,但仍需跋山涉水”。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对标一流、奋力先行,结合实际推出更多“新、实、深”的创新举措,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更大突破,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加强宣传解读,密切协调联动,以滚石上山的韧劲和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强大动力。

【责任编辑: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