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重点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据介绍,随着1980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逐步进入老年期,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医疗等问题更加彰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于子女死亡、伤残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党和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他们的扶助关怀。为此,我省有针对性地出台了《意见》。
福建从2018年起,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49-59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60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属低保家庭的,49-59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60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意见》鼓励各地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的,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伤残保险金;对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赔偿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证》,省、市、县(区)分别指定至少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福建省老年医院(省立医院北院)承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相关凭证,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协调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予以安排和接收。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补贴。同时,发挥各地专业化服务组织作用,无偿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老年人专用手机或健康手环等设备、信息收集、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档案、紧急援助(应急救助)、定期回访、远程定位等服务,低偿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以及文化娱乐、学习教育、陪伴聊天、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
在失独家庭人数较多的县(市、区)探索建立失独家庭心理慰藉援助中心,引入专业的心理援助和社工服务机制,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或经专业培训的志愿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或社工服务。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心理救助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适宜的心理救助计划,进行科学的心理干预。
《意见》要求,各级计生协会要积极发动理事、会员、志愿者等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结对帮扶服务,每年至少开展2次走访慰问活动。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开展人道关怀,实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和“红十字健康天使”等系列救助行动。各级残联组织要及时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排忧解难,落实各项助残政策,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纳入精准康复服务重点保障人群,优先享受精准康复服务。对属于低保户、一户多残、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100%给予补贴。(记者 卢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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