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空壳公司“吸金” 男子因诈骗罪获刑

22.02.2016  12:37

  本报讯 空壳公司资不抵债,老板“另辟蹊径”诈骗“变钱”。经政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政和县人民法院以祁某君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2013年7月,祁某君等人合作成立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实缴资金1000万元。同月,其便将实缴的1000万元资金抽出,该公司则成为空壳。至2014年10月,该公司已欠债1000余万元。

  2014年期间,祁某君千方百计广“吸金”,其一以合作经营二手车生意需要资金为由,用高额利润和高额利息做诱饵,先后七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沅、陈某思217万元;其二哄骗被害人范某、封某,让他们将二手车寄售在其公司,称每月可获取车身价值3 %的高额利息,取得信任后,便私自将车辆运至河南省伊川县偿还债务;其三以参加车模选秀大赛为由,向泉州两家车辆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转手便将三辆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他人,并签订借款合同,骗得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祁某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2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又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车辆三辆,价值106.45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鉴于案发后骗取的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袁玉娟 邓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