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迎来规范发展大时代:中央政府不会救助
国务院发布新规,勾勒风险管控制度框架—— 地方债迎来规范发展“大时代”
继新版预算法为地方政府举债开出“明渠”后,国务院10月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又清楚勾勒了地方债务治理路线图,明确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这意味着,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构建的地方债体系将全面上路——
10月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等重点问题以及如何处理存量债务等难点问题予以明确。由此,地方政府举债迎来了规范发展的“大时代”。围绕《意见》中的改革亮点,《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多位财税专家。
借 债:
政府债券是惟一来源
目前,地方政府有30多种举债方式。“过去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不规范,又缺乏有效监管,造成债务风险累积。”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说。
有关专家表示,《意见》出台后,将出现两个重大变化。第一,30多种政府债务融资渠道将不复存在,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举债法律层面的惟一来源。第二,明确了举债主体,政府债务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举借。
根据《意见》,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债,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债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但是,额度需要限制在省级发债总体额度之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分析说,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后报国务院批准并分配到各省份,因此,省级或市县级发债都要控制在全省额度内。
不少人担心,在地方财力本就吃紧的状况下,这种做法会不会影响经济发展?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表示:“这并不是说立刻就只允许发政府债,还是有一个过渡期的,在这个期限内,允许继续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筹集。”他进一步分析说,《意见》鼓励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融资,保障房等也可以发行专项债券增加资金来源,因此不会影响经济发展。
用 债:
债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并非全面放开,而是通过纳入预算管理和预算公开的方式,切实发挥好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那么,应该如何规范债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意见》进行了明确。
首先,要限定债务用途。“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要建立对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其次,要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据了解,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另一种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专项债务。根据《意见》,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