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校方责任险主险赔偿限额为55万元/人

29.08.2016  12:32

  新学年开学在即,为避免各级各类学校脱保校方责任保险及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日前就有关保险衔接工作发出通知。

  2013、2014、2015学年福建省校方责任保险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及经纪机构招标有效期将于2016年8月31日到期,新一轮招标有关工作按程序正在推进中。

  9月1日至新一轮校方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文件下发之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暂由原中标的承保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继续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过渡期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承担全省范围内(除厦门外)各级各类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以及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障标准如下:校方责任险主险赔偿限额为55万元/人,附加险赔偿限额为35万元/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障标准与上一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