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店面遇征迁合同终止 房东只同意给万元补偿

27.10.2015  10:28

  福州新闻网10月27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徐强)店面遇拆迁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但租客以未得到足够的补偿为由拒绝搬走。昨日,市民郭女士拨打福州晚报新闻热线968800反映了这件事。对此,当事租客回应,自己租店十多年,付出了许多,要求补偿合情合理。

  郭女士说,自家在西洪路有一个店面,租给他人经营杂货。今年,西洪路拟拓宽改造,需要征迁沿街的店面。郭女士一家人很快就与拆迁部门达成一致,签订了拆迁协议。然而,在与租客商讨搬迁问题时,对方提出了补偿要求,标准则参照周边其他店面,费用为2万多元。

  “合同里有约定,如果任何一方提前要求解除合同,需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但遇到政府拆迁除外。”郭女士说。此外,如果遇上政府拆迁,租客也不享受拆迁待遇。尽管有此约定,郭女士一家人还是愿意给租客一定补偿,但双方就补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他提出补偿金额要参照周边其他店面,但杂货店基本没怎么装修,不应该提出这么多的补偿。”郭女士说。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了西洪路与二环路交叉路口附近的这家店面。租客江先生说,补偿2万多元是之前商量好的,但当天下午房东就反悔,称只能给1万多元,这让他没法接受。“我租这个店面有10多年了,之前漏水什么的都是我请人修的,现在要求补偿合情合理。”江先生说,他并没有拖着不走,现在他已经不再进货,就是准备随时搬走。

  关于合同上的约定,江先生认为不合理,而当初之所以会签合同也是为了能够租到店面,很多租客都是这么做的,并不代表他们接受这样的条款。

  郭女士一家表示,他们本可按照合同不给予补偿,同意给点钱就是有所让步了。如果江先生仍然坚持不搬走,他们不排除走法律程序来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