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辅助渔船没生产逾期不申报检验 被罚七千元

21.03.2016  10:35

  福州新闻网3月2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房坚辉)渔民李某拥有一艘捕捞辅助渔船,用于在渔场收集、运输新鲜渔获物。前不久,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李某的渔船检验日期为2015年3月20日,执法支队已于2015年1月29日向李某发出渔船检验预报通知书,而李某的渔船至2015年12月19日仍未向有关部门申报检验。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立案调查。李某承认,因2014年生产亏本,2015年该船一直停靠在渔港内,没有生产,于是没有及时去申报检验。

  经询问笔录、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确认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作出结论:该渔船不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逾期不改正,违反了相关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